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的规定,已决犯与未决犯应当分别关押。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现状1. 美国刑法的规制现状
虽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都制定有刑法典。
但该国法学会的《规范刑法典》对于各州的法律制定和适用都有着统率和规范作用。
有资料显示,大约2/3的州刑法典是以《规范刑法典》为蓝本而制定的。
《规范刑法典》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各类交通犯罪,而是通过对自然犯的解释而实现对交通犯罪的设置。
比如法典第250.7条规定,妨碍公路和其他公共通道的,构成违警罪,经执法警告后不停止的,构成微罪。
法典第211.2条规定,行为人轻率地实施可能使他人处于或可能处于遭受死亡、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状态的行为,构成轻罪。
此外还有法典第210.4条规定的疏忽杀人罪,均可适用于醉酒驾驶犯罪。
在这些自然犯罪之外,《规范刑法典》还规定了可能与醉酒驾驶犯罪产生联系的醉酒和药物犯罪。
如法典第250.5规定,行为人在治疗目的之外,故意摄取酒精、麻醉品或者其它药物,导致公共场所内的自己、他人或财产有明显影响或者干扰附近他人的,构成犯罪。
只有行为人在一年内被判两次触犯该罪,才构成微罪,其他情形下为违警罪。
《规范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犯罪仅包括重罪、轻罪和微罪。
违警罪是一种轻于我国刑事处罚而又严重于行政处罚的罪名。
违警罪通常处以罚金或者其他民事制裁,并不会产生有罪认定而导致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法律上的不利。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刑法对于醉酒驾驶犯罪的规制更具有阶梯型。
2. 英国刑法的规制现状
即使是判例法传统的英国,也有着最为完备的针对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通过专门的制定法来规制交通犯罪,其中涉及醉酒驾驶的罪名有两个。
其一是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是指当一个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限度时仍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或者意欲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其中公共场所包括停车场或者其他允许公众进入的场所,所谓“限度”是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或者尿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此罪可依照简易程序审理,对行为人判处6个月监禁或者1000英镑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其二是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是指当行为人因饮酒或吸毒而处于不宜开车状态时,仍在道路上或其他场所驾驶机动车,或者意欲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此处“不宜状态”为正常驾驶能力的削弱,处罚同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
此外,当一个人处于不宜骑车状态时,在公路、马道或其他各个场所骑自行车或者三轮车,也将构成犯罪,最高处50英镑罚金。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罪名的设置一个有着严格的入罪标准,另一个则较为灵活。
英国立法者力求刑法规制更为周全,但两罪名明显有重叠之处,行为人在“体内有过量酒精时”往往就处于“不适应状态”,两罪名界限较为模糊。
同时针对英国国情设置单处罚金,使处罚更具针对性和惩罚性。
完善醉酒驾驶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多样化处置路径1. 对执行拘役刑的醉驾罪犯分类管理
我国公安部出台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此也有所规定,但由于一些看守所硬件设施、场地和管理人员的不足,都会导致混合关押的问题,从而导致交叉感染。
客观条件的不足可以理解,但至少应当将判处拘役的轻罪已决犯与其他涉嫌重罪未决犯隔离开来,分别关押,以实现针对性的改造与教育。
《看守所条例》明确了看守所的定位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看守所干警的主要职能为管理而非教育,但《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教育方面的规定又极其丰富。
在教育内容上有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在教育方式上有集体教育、针对性教育、社会帮教等。
这就需要保证看守所干警的自身综合素质,对醉酒驾驶罪犯进行再分类管理、施以专门性教育,以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
第一,对醉酒驾驶罪犯进行分类管理。
此项内容的探讨前提为看守所已经具备对于已决犯和未决犯分类关押的客观条件,能够实现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分别关押,这样才能针对不同情形的醉驾罪犯中予以分类管理。
此处的分类主要指的是对于罪犯的精细化管理,因此不必过分取决于看守所的场地条件,在已决犯内部再进行分别关押。
分类标准主要有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为累犯等,以此为基础对具备相同特征的罪犯进行统一管理。
通过设置责任干警制度,分别细化管理制度和教育制度,使得干警的管理和教育更具有针对性。
比如可以对罪犯教育程度进行分类。
针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罪犯群体,其责任干警应当对于劳动改造有所偏重,适当加大劳动改造力度,让罪犯感受刑罚的痛苦,更好取得劳动教育效果;
针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罪犯群体,责任干警应当对于教育改造有所偏重。
增加其文化学习和法律学习时间,让其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个人道德意识,实现文化和法律教育效果。
第二,优化分级处遇制度,扩大处遇差别。
看守所中已决犯不同于暂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刑期短、减刑可能性小的特点。
为提高醉酒驾驶服刑人的改造积极性,取得更好的改造效果,应当在看守所中引入监狱分级处遇制度。
在食宿、会见、劳动、推荐就业、参加文体活动等各个方面对改造效果不同的罪犯予以区别,实现宽严相济的处遇制度。
同时处遇的宽和严要具有明显差别,避免出现服刑人员对于宽管、严管无所谓的情况发生,以此才能发挥出对服刑人员的激励作用。
以此,在看守所客观条件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责任干警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分别施以针对性管理和教育,以实现分类管理,保证对不同类型犯罪人均能够取得应有的改造效果。
2. 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醉酒驾驶类罪犯进行针对性监管教育
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在对醉酒驾驶犯罪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时。
应当对根据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等情况,执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化矫正。
第一,针对性地对醉酒驾驶类罪犯的社区矫正进行监管。
吴宗宪教授曾详细论述过社区矫正执法者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社区服刑人员是罪犯,而不是社会中的模范公民,对他们仅仅有说服教育是不够的,必须管教、帮助与威慑并用。
但由于当前《社区矫正法》中尚未规定有警察参与社区矫正,这就需要社区矫正人员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起有针对性的监管网络,从而做到对醉酒驾驶社区服刑人员的专门性监管。
醉酒驾驶犯罪人本身就存在着自控能力差、易受他人影响的问题,为此就要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活动,主要包括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和过度饮酒、酗酒行为的监督。
由于针对醉酒驾驶犯罪人往往附带有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尤其是处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人员出现较小醉酒驾驶行为较小。
这就需要加强对其醉酒的监督,应在傍晚时间应当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其出现过度饮酒和酗酒行为。
对于出现酗酒醉酒行为或者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服刑人员,应适当增加其学习时长和社区服务时间,以体现出社区矫正监管所具有的威慑性。
第二,对醉酒驾驶类罪犯的社区矫正要体现其社区性的优势。
社区矫正的本质特点在于其社会参与性。
这就需要在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中广泛引入社区中的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好社区的各项资源,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
比如,可以利用好社区已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开办讲座的形式对其现身说法,以调动起服刑人员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可以通过组织服刑人员前往交警队参与主题教育活动,以惨烈的车祸现场让其真切地感受到醉酒驾驶给自己和社会所带来的潜在风险,避免将来再次醉驾;
可以通过组织醉驾的社区服刑人员前往看守所进行参观,令其感受到看守所改造与社区改造的鲜明对比,从而珍惜当前的自由,积极参加改造;
可以利用好医疗资源,多管齐下帮助酒精成瘾人员进行戒瘾治疗。
3. 对有需要的罪犯进行专门心理矫正
张丽丽在对北京市某教育矫治所集中收押的危险驾驶罪犯调研中。
提出该群体存在的特点突出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差,对酒驾的危害认识模糊,部分罪犯呈现出酒精依赖等问题。
前两个问题通过针对性的学习能够加以解决,但酒精依赖的解决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从源头上解决其再犯可能性的问题,就要予以专业的临床治疗和心理治疗。
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具备设置教育矫治所的条件,对此可以通过看守所内与社区矫正机构内引入专业酒依赖治疗专家团队予以解决。
比如与医院进行合作,引入专家等优势资源,通过专业的仪器对酒精成瘾人员进行生理性戒酒。
而心理治疗是对其矫正的核心内容,可以引入“戒酒互助会”的概念(Alcoholic Anonymus,以下简称A.A.)。
A.A.创始人比尔·威尔森(Bill Wilson)和鲍勃·史密斯(Bob Smith)医生最初都是酒精成瘾者。
其主要方式是利用嗜酒者自身的力量,激发众多嗜酒者的戒酒动机,在互助中共同戒酒。
该协会是一个非正式的国际化群体,并且在134个国家中都开展活动,其中中国嗜酒者互诫协会在自我介绍中写道:
“我们由于我们共同的问题——酗酒——聚在了一起。我们一起见面、讨论和帮助其他的酗酒者,我们不知何故地能够保持着清醒,并失去了饮酒的冲动”。
可以在看守所与社区矫正机构对于醉酒驾驶罪犯中存在的酒精依赖问题进行专门心理矫正时借鉴A.A.的理念。
将其戒酒十二个步骤予以中国化,将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治相结合,建立起戒酒互助小组,以嗜酒者的力量帮助嗜酒者戒酒。
适用戒酒互助小组戒除酒瘾的过程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设立目标。
要明确戒酒互助小组的目标包括三个层级。
一级目标为杜绝酒后开车行为;二级目标为减少饮酒量,找寻新的兴趣爱好;三级目标为彻底戒除酒瘾。
第二部分是明确嗜酒的危害,找到戒酒的动力。
一是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相互讲解亲身经历,共同接受嗜酒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反省嗜酒对自身健康及家庭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邀请戒酒成功者分享戒酒经验,帮助成员树立戒酒成功的信心;
二是对比嗜酒给自己带来的快感与对家庭带来的破坏,通过反思嗜酒行为给家人、自己所造成的各种伤害,与给自己所带来的一时快感进行对比。
对小组成员形成强烈的心理冲击,令其认识到其所用来追求快乐的嗜酒行为所带来的并不是真正的快乐;
三是要引导小组成员明晰生命中重要之事、重要之人,以此帮助小组成员获得精神上的支持,激发戒酒动力。
第三部分是要寻找酒精替代物,避免再次出现醉驾。
一是发掘小组成员的个性爱好,帮助其确立新的兴趣爱好。
通过对健身、钓鱼、书法、绘画、旅行等好习惯的确立,转移注意力,替换掉嗜酒的坏习惯,逐渐减少饮酒量;二是列举可能导致醉酒驾驶的各种“危险”场景。
通过设置危险情景表,对其予以评估等级,小组成员相互讨论,学会拒绝劝酒、明白醉酒驾驶行为是可以予以回避的,以便将来真实场景中有效应对。
第四部分是戒酒成功后,反哺互助小组。
解救成功人员可以帮助嗜酒人员建立长效戒酒环境,并以其戒酒经验更好的帮助后来人的戒酒。
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建立戒酒成功人员档案库,在其刑满释放之后可以以志愿者的身份回馈戒酒互助小组,进一步为醉酒驾驶罪犯中的嗜酒者戒酒提供帮助。
通过借助医院的专家与专门仪器进行生理性戒酒,以看守所内部和社区内部的戒酒互助小组为基础帮助嗜酒者斩断心理上对酒精的依赖。
这样才能真正在根源上减小服刑人员出狱后仍出现醉酒驾驶犯罪的可能性,降低醉酒驾驶犯罪的数量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