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吴师傅回到家发现自己16岁的女儿和网恋男友在床上玩耍,一怒之下拿起了衣服撑子准备教训自己的女儿,可没想到面对自己的未来老丈人男子直接选择将吴师傅暴揍了一顿,打的吴师傅浑身是血。
吴师傅今年五十多岁,因为妻子嫌弃吴师傅不挣钱,在生下两个女儿以后就选择离开了。
怕找的后妈对自己的女儿不好,吴师傅的妻子离开以后也没有再找,选择独立抚养两个女儿长大成人。
毕竟需要承担两个孩子的费用,所以吴师傅平时一直忙于工作,对于两个孩子基本属于放养状态,关心的也不多。
但是大女儿也是比较争气,自我要求比较高,不仅学习成绩不错,而且从来不需要吴师傅操心,经过努力也是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大学。
而小女儿让吴师傅头疼不已,的确也是因为关心不够,老师也因为小女儿的学习问题与吴师傅交流过。
吴师傅不是选择骂两句就是选择打几下,这让青春期小女儿是越来越叛逆,而且也是越来越不爱学习。
晃晃悠悠的上完了初中,可想而知也没考上高中,吴师傅想让她去读了技校,但是也被拒绝,吴师傅看也劝不了也就放弃了,小女儿也就辍学在家。
吴师傅依然要忙工作,小女儿每天就是和辍学的同学一起出去吃喝玩乐,没钱了就问吴师傅要,毕竟是亲生的,吴师傅该给还是给了。
可是有一段时间,小女儿突然不找他要钱了,这让吴师傅产生了怀疑,可别出去学坏了,于是就把女儿拉到了身边询问。
一问才知道,原来女儿在网络平台认识了一个26岁的男子,因为男子很体贴自己,而且会照顾人,所以两人相恋了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钱也是从男子那里要的。
吴师傅一听立马表示了不同意,毕竟女儿才16岁,而且网上认识的人,不知根知底,谁知道是图个啥,肯定是为了和女儿玩玩而已。
但已经陷入爱情的女儿根本听不进去,嘴上答应着自己不谈了,可是私底下还是和男子玩的火热。
一天吴师傅下班回家,打开房门之后就听到女儿的房间传来了男子嬉笑的声音,吴师傅立马反应过来自己被女儿骗了,走到房间就看到女儿和男子正在床上玩耍。
怒气冲冲的吴师傅顺手拿起了一个衣服撑子,就准备教训一下女儿,女儿也是从床上爬起来躲避了起来。
正常的人对于自己的老丈人肯定是尊敬,但是这名男子不是,他就觉得谁也不能欺负自己的心尖尖,看到吴师傅动手直接就一脚踹了过去。
吴师傅倒地以后,男子并没有停手,反倒是对吴师傅拳打脚踢,直接对吴师傅暴打了一顿,导致吴师傅全身多处受伤,血流满地。
但这个过程,自己的女儿全程就是站在旁边看,没有阻止男友也没有报警,就一直站着看自己的男友将父亲打累了,然后离开。
等男子走后,吴师傅也是第一时间报了警,希望可以追究男子的责任,同时也希望通过此事能让女儿认清男子的本质面目。
1、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应当怎么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面对自己女友的父亲,很有可能会变成以后的老丈人,本应该拍拍马屁,没想到脾气比吴师傅还大,直接二话不说就将吴师傅打了一顿,故意伤害吴师傅的身体,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如果经过鉴定吴师傅的伤情是轻伤以下,那么男子会被处以五日以上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是轻伤以上,那就是犯罪行为了,男子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2、男子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了未来老丈人不可能关两天就这么结束了,不是因为被挨打造成的相关医疗费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侵权,那么男子还需要承担因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赔偿。
3、男子与吴师傅的女儿发生关系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可以以QJ罪定罪处罚。
是本案中吴师傅的女儿已经初中毕业年满16周岁,不符合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是犯罪的条件,男子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是QJ行为。
有的时候为了子女教育问题,父母会选择打骂,但是也是出于关心爱护孩子,毕竟他们吃过的盐比孩子吃过的米都多,孰对孰错孰是孰非,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也希望吴师傅的女儿可以从这样的感情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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