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息为药企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对国家税收、市场秩序以及他人权益造成多方面的危害,相关人员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以下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
01.案例一案件经过: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凤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单位,指使邢某某虚开辽宁省丹东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2185 组,其中以冒用他人信息虚开辽宁省丹东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2094 组,金额合计 126,717,635.00 元,进项税额 16,476,292.55 元。同时,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高某 1,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凤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销货单位,为多家公司虚开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 1318 组,其中包括为江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等 8 家药企虚开发票。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某以谋利为目的,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02.案例二案件经过:2017 年 10 月,被告人吴某伟、朱某忠了解到国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 “两票制” 改革,便与被告人李某玲及其丈夫黄某 1 萌生了成立推广公司为药厂开具发票并赚取 “点子费” 的想法。随后,三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集多人的居民身份证在高县注册了 82 家小微公司。2018 年 2 月至 10 月,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等人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模板、虚构会议等方式编制虚假推广资料,利用这 82 家小微公司的有关证照,为 20 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 908 份,价税合计 80,964,764.01 元,从中收取开票金额 6.5% 的 “点子费”。
判决结果: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对吴某伟、朱某忠、李某玲、翟某广等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03.结语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