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黑龙江人于海哲因经济纠纷被同学何桂芝夫妇诬告陷害,导致其以诈骗罪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于海哲在河南新乡女子监狱服刑期间,70多岁的老母亲到监狱看望于海哲,当亲耳听到女儿对“勿须有”犯罪事实的控诉后,毅然决然卖掉家中房产,开始上访申诉,先后到河南省高院、最高院、河南省人大、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等多个部门上访申诉,并频繁向全国各大媒体寄送材料,引起了中央政法委的重视,最终改写了于海哲在内一众人的命运。
一、于海哲冤案始末
于海哲,女,1965年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她和何桂芝是一起在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中文系进修时的同学,关系较为密切。
何桂芝,女,1966年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内蒙古雅克什市库都尔镇人。杜如海,男,何桂芝丈夫,1968年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周口市人。
1996年,何桂芝夫妻成立了周口市大陆食品公司,从事速冻食品生产。2000年,何桂芝请她的大学同学于海哲前来帮忙。2000年,于海哲与丈夫白凤义一起来到了何桂芝所开的周口大陆食品公司。何桂芝让她担任总经理,年薪12万元。2000年6月,何桂芝夫妻和于海哲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何桂芝、杜如海夫妻占60%的股份,于海哲、白凤义夫妻占40%的股份,为了解除后顾之忧,公司在两年内从每年的赢利中取出200万人民币作为协议4方子女最低生存保险金分别存进子女的账户;将来成立新公司合作期限是15年。
此后,由于公司经营管理有方,不到一年时间,大陆公司就打了一个翻身仗。这时,于海哲认为应该按照协议,给各自的子女存100万元的风险金了。2001年初,周口市淀粉厂破产后有72亩土地要出售,何桂芝得知后与于海哲商量,决定用那些风险金来买地,于海哲同意了。
2001年3月,何桂芝以个人名义与原周口市淀粉厂破产清算组组长杜某签订了一份《资产变卖协议书》,以180万元购买了周口市淀粉厂破产土地72.35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协议约定:签订协议时付给清算组100万元,余款待破产清算组办齐一切手续后付清,土地转让手续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之后,于海哲要求按照原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主张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按照40%的股份比例将该受让土地中的28亩办在自己的名下,在征得何桂芝、杜如海夫妇的同意后,于海哲、何桂芝、杜如海三人一同前往时任该破产清算组组长杜某家中,于海哲、杜如海分别在何桂芝与破产清算组签订的《资产变卖协议书》上补签了各自的名字。
随后,杜某领着何桂芝、杜如海夫妇携带三人签名后的该份资产变卖协议,多次前往淮阳县土地管理局找到该局工作人员李某申请办理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淮阳县土地管理局根据《资产变卖协议书》,并按照何桂芝、杜如海、于海哲三人的约定,将72.35亩土地分成了三份,办在了何桂芝、杜如海、于海哲三人的名下,分别为何桂芝26.2亩、于海哲28亩,剩下的归杜如海。2001年4月,杜如海带领何桂芝、于海哲等人到淮阳县土地管理局找到李某领取了三份土地使用证,于海哲在领取三份土地使用证的领取簿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该三份土地使用证领回后,由杜如海交到公司保管。
此后不久,于海哲与何桂芝夫妻就公司经营及28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发生矛盾。何桂芝、杜如海夫妇要求于海哲放弃28亩土地使用权,于海哲不同意。为了让于海哲放弃名下的28亩土地使用权,杜如海给于海哲出具了年薪12万元的证明,于海哲也在2001年9月声明将其名下的28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杜如海名下。
何桂芝、杜如海夫妇在未兑付年薪工资的情况下,前往淮阳县土地管理局办理该28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于海哲知道后双方矛盾激化,她随即找了两名律师赶到土地局,向土地局负责土地过户手续的李某出具了28亩土地的买卖合同。并由律师重新写了一份声明,声明将“同意把于海哲名下的28亩土地过户给杜如海”的声明作废,以致杜如海在土地局的土地过户没有办成。随后,于海哲还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如海返还其所保管的于海哲名下的28亩的土地使用证。
2001年10月,何桂芝为达到赶走于海哲和拿到28亩土地使用权目的,经多方咨询后,向周口市沙北公安分局刑警队报案,称于海哲利用虚假投资诈骗大陆公司的股份和土地的事实。在向警方提供的证言中,何桂芝隐瞒了其同意于海哲在《资产变卖协议书》上补签名字和同意将购买的72.35亩土地使用权办在于海哲名下28亩的事实,捏造了于海哲瞒着何桂芝私自在上述《资产变卖协议书》上补签名字、欺骗淮阳县土地管理局将本属于何桂芝的28亩土地使用权办在于海哲名下的事实,伪造了于海哲称自己有个叫“小红”的妹妹拥有1000多万资产,愿意出资300万到500万投资大陆公司的事实。
期间,何桂芝通过各种手段疏通警队关系,于是这起已被于海哲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被以诈骗罪定性, 承办此案的民警仅凭何桂芝的控告材料便于当日立了案。于海哲很快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桂芝除了疏通办案人员外,还收买了原周口淀粉厂清算组组长杜某、淮阳县土地局工作人员李某以及公司一些员工作伪证,杜、李等均出具虚假证言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前期是杜某领着于海哲来办理的,何桂芝没有参与;土地使用证办好之后,是杜如海和于海哲领走的,隐瞒了何桂芝参与办理、领取三份土地使用证的事实。随后民警所展开的侦查活动只是走形式而已,就这样,这场民事纠纷变成了诈骗案,于海哲被刑事拘留。
此后,警方向川汇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川汇区检察院审查了于海哲诈骗案后,认为这是一个民事纠纷,作出了不批捕决定。于海哲虽然被从看守所放了出来,11月27日于海哲被公安机关带到了一家宾馆实施监视居住。
于是,何桂芝夫妻又找到了川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司元理、检察长郭某等人帮忙,2001年11月14日于海哲再次被逮捕入监。
2002年6月,川汇区检察院以于海哲涉嫌诈骗罪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川汇区法院受理后,由刑庭庭长王桂荣担任审判长。该案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形成两种意见,王桂荣认为于海哲构成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议庭其他成员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于海哲无罪。2002年8月4日王桂荣向院审委会汇报该案,经讨论决定拟判决于海哲无罪。8月10日川汇区检察院向川汇区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合议庭准许检察院撤诉。9月13日川汇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川汇区法院重新起诉于海哲诈骗一案。2002年10月18日,王桂荣又作为主审人组成合议庭对于海哲诈骗案再次开庭审理。10月24日,合议庭进行评议,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未遂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11月5日,经院审委会讨论形成不同意见,并决定就三个问题向市中院请示:1、罪与非罪;2、定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3、既遂还是未遂。12月31日周口市中院书面答复:于海哲行为构成诈骗罪。2003年1月7日据此合议庭重新合议,统一意见是以诈骗罪判处于海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日向院审委会汇报。王桂荣汇报了向中院请示的书面结果,并汇报中院电话口头答复系犯罪既遂(中院答复没有明确既遂),院审委会讨论后形成不同意见,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合议庭意见。2003年1月9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川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判决于海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于海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主审法官认为该案证据疑点很多,曾明确向该院的主管副院长潘某提出,此案程序违法,应当提交审委会研究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何桂芝夫妇又疏通关系,最终于海哲一案不提交审委会研究,直接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3年7月16日,于海哲被送往河南新乡女子监狱服刑。
二、于海哲命运的转机
于海哲母亲连续几年上访为儿女伸冤,于海哲申诉案终于引起了中央政法委的重视。2007年4月3日,中央政法委迅速向河南省纪委和河南省政法委交办。河南省政法委迅速向周口市政法委进行交办,同时组织调查组对此案进行现场督办。5月16日,河南省政法委从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评查组,审阅了卷宗,提审了案件的当事人,最终查清于海哲一案是一个冤假错案。2007年6月8日,河南省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要求河南省高院督促周口市中院对于海哲一案抓紧再审,并要求河南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办理于海哲一案中涉及的诬陷、作伪证及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渎职问题异地查处。
2007年5月14日,周口市中院决定对于海哲诈骗案进行再审。2007年6月2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经再审后认定于海哲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于海哲无罪,并于2007年6月29日将于海哲无罪释放。于海哲接到判决后仍然不服,并继续申诉(体现了其坚定的意志)。2007年11月29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审理,认为于海哲办理28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次再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于海哲无罪。2010年9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周口市中级法院赔偿于海哲20.7万元。
三、其他一干人等的命运
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海哲案的同时,漯河市公安局对何桂芝、杜如海等涉嫌诬告陷害、伪证陷害罪立案侦查。2008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了何桂芝、杜如海等涉嫌诬告陷和伪证罪一案。最终舞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何桂芝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杜如海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杜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编织伪证、诬陷他人者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伴随案件翻转的,还有严厉的追责。河南省政法委还对该案的所有参与人进行了调查。周口市、川汇区触及此案的多名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追究和处理,其中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13人,一般干部3人。
公安方面,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浩被撤职处分,公安法治室主任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公安承办警官方伟于2008年1月22日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12月29日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院方面,原川汇区检察院检察官司元理亦被立案侦查。已退休的川汇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郭同敏由于“随意表态”,“对造成错案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被周口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接受司法调查。该检察院的批捕干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在法院方面,原周口中院副院长被追究法律责任,原川汇区法院的某副院长、副庭长均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在2007年7月9日,被移送至漯河市舞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王桂荣四年后向检察院“投案自首”。2011年8月31日,舞阳县检察院就王桂荣玩忽职守罪向舞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二审终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
1.陈文飞(温州市检察院):《法官错判冤案是工作失误还是玩忽职守?》
2.珂影:《惊动中央的诬陷案始末》,《法律与生活》2008年第16期。
3.习宜豪、张诗颖、李珍 :《刑上法官》,《南方周末》2015年7月2日。
4.赵智伟:《河南法官按照上级指导判错案 案件翻案后被追责》
5.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
6.何桂芝、杜如海等刑事判决书
7.于海哲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8.于海哲案律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