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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动者入职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在实操中,劳动合同用工可以分成三种形式,另外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除了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外,还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一、劳动合同用工的三种形式1、全日制用工
属于最常规的一种用工方式,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最强,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合法合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中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这些要素一旦在劳动合同约定签署双方都需要遵守,如果需要变更和调整,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这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劳动者需要接受企业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岗位职责。企业需要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合法合规制定规章管理制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福利。
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将两种用工方式对比发现,非全日用工非常灵活,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不强:
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单位)、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接受派遣的单位)。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公司则负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非劳动合同用工非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指劳动者和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比如证券行业的经纪人、企业外聘的专家顾问等。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实习生和退休人员返聘也是比较特殊的劳务关系。实习生因为尚未毕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此时,一般企业会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该协议是劳务关系下的协议,受民事法律约束,退休返聘人员因已退休,也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企业与之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同样也是劳务关系性质的。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三、企业用工的几点建议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虽然劳动关系受制于外部法规较大约束,但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关系才是最稳定的合作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小时工、临时工,比如保洁、肯德基餐厅服务员等岗位,每天工作4小时左右,灵活进出,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比如店员、柜员等,但是要控制总量,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劳务派遣虽然派生出了服务费这一成本,但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需要受到劳动法规的约束。但现实中,因为服务费用低廉,一般在100元/人/月以内,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会在协议中将用工风险转嫁给用工单位。另外很多业务布局全国、甚至是海外的公司,因为在异地没有用工主体,导致员工社保无法在当地缴纳,此时劳务派遣就是不错的选择了。劳务关系是最为松散的一种合作关系。实习生和退休人员是特殊的劳务关系,除此之外,有些企业为规避劳动法规的约束,会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上又和员工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还是会以客观事实为判定依据,所以企业不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