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是空信封?法院:如此理由不予采信!

智勇评社会 2024-02-26 21:37:5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征拆项目中被征收人了解情况、救济权利的利器,在整个维权程序中举足轻重,不可替代。也正因此,围绕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纠纷数量庞大,五花八门,有些案情着实令人不可思议、瞠目结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一帆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未收到答复,起诉后被告却声称其当时签收的只有一份空信封,故无法给予任何答复。那么,被告如此“巧合”的答辩理由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法院又将给出怎样的认定和判决呢?

【离奇案情:空信封忘了装东西了?】

相声大师侯宝林有个著名的段子叫《打百分》,故事情节是说某“马大哈”钟情于玩儿扑克牌却怠于工作,结果不慎在邮寄出支票以后才发现支票仍在桌上搁着,自己将打百分用的大王装信封里了!

您可别觉得这是在纯逗乐,事实证明相声都是来源于生活的……

河南省南阳市的邢女士、杨先生、王先生等人于2013至2014年间分别与当地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向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然而涉案楼盘却时至2023年仍未开工建设。

为了解项目情况,几位当事人在2023年8月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其申请涉案项目所在宗地的权属登记状况。EMS快递物流显示邮寄次日服务中心即签收了这份邮件,但当事人却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怠于履行答复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不满,于是在王一帆律师的指导下向南阳市xx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逾期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按说本案的法律事实并不复杂,逾期无任何书面答复当然违法。然而被告却在庭审中提出了如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答辩理由,称其在邮寄次日收到的EMS快递仅有一份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的封皮,但封皮内未见申请书及寄件人信息等材料,即其收到的是封空信,根本无法进行答复,也无法联系寄件人了解情况!

此外,被告还坚持认为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宗地权属登记状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应当依法予以查询办理,被告不构成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被告“空信封”的说法当然不会为当事人所认可。那么,被告的这种理由究竟能成立吗?退一步讲,即便被告当真收到了老百姓邮寄的空信封,又是否能直接将其丢弃一旁,不作任何处置呢?

【法院裁判:空信封也不能不作为】

在明律师在质证和辩论环节指出,被告的种种说辞均无法成为其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理由,其违法事实是清楚无疑的。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也就是说,即便原告邮寄的却系空信封,被告在收到后也有义务按照前述法条的规定询问其原因,向快递人员了解寄件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而依法给予指导和释明,并敦促其补正信息。

只有在联系后当事人仍不补正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权不再处理这份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在收到空信封后即认为无法答复,显然未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就是说,即便如被告所述原告申请公开的宗地权属登记状况属于上述“有特别规定”的情形,被告也应当履行依法告知义务,书面告知原告怎样通过查询程序办理,而不是对涉案申请置之不理。

此外,对于被告辩称的其在2023年9月相继对本案原告提交的另外两份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予以了答复,即可“推断”其对正常的公开申请都会依法答复,本案中其未能予以答复的责任在于原告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一事项一申请”,每一份申请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如此“推断”是无法为被告的未履职行为脱责的。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同时指出被告的管理不完善、不健全,没有证据证明其收件人员将原告邮寄邮件完整移交给其信息公开受理及答复人员,被告辩称的“空信封”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事实上,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举证,本案中既然被告提出了“空信封”的主张,就需要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而不是由原告自证其确实在信封里装了东西。倘若行政机关对未及时依法答复的情形都推脱称是“空信封”,那么老百姓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24年2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302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这一裁判无疑是给涉案机关的依法行政上了生动的一课!(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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