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子宫肌瘤手术时电凝钳极断裂于体内,后开腹取出残芯

璞玉康康 2024-11-29 13:59:24

【原告陈述】

谭某莲于2022年4月11日到某妇保院检查时诊断为子宫腺肌症、子宫肌瘤、中度贫血、支原体感染。2022年4月14日9时10分,某妇保院为谭某莲行经腹腔镜子宫全切除+双输卵管切除术。11时在凝左侧子宫血管时,发现双极电凝钳断了一边钳芯,但未找到。

12时30分手术结束后,用生理盐水从穿刺孔灌入反复冲洗盆腹腔欲冲出断掉的钳芯,但未能如愿。14时10分转运放射科行腹部平片,拍片见残芯,但在腹腔镜下未找到残芯。经在场专家、院领导讨论及征求谭某莲意见,转开腹探查寻找钳芯。

取耻骨上约5cm腹中线左侧纵行切开长约15cm切口,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组织、筋膜、腹膜,达到腹腔,将肠道取出腹腔,用手反复探查均未见残芯;18时30分再次转运放射科拍片,见残芯位于左隔窝处,返回手术室再次查找,于19时03分取出残芯,关腹。

谭某莲在某妇保院住院治疗21天,于2022年5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禁性生活3个月,避免重体力劳动6个月。出院后,谭某莲遵照医嘱休息和定期复查。

【原告认为】

某妇保院在实施诊疗行为中没有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双极电凝钳折断的钳芯留在体内,通过剖腹手术取出,严重伤害身体,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68,740元。

【被告某妇保院辩称】

1、2022年4月14日9时许,原告因子宫肌瘤实施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双极电凝钳断了一边钳芯,当时正处于大出血状态应优先紧急处理,未能取出,出于为原告的健康着想,待处理完紧急状态后才实施后续清理异物的治疗行为。其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

2、双极电凝钳极为细小,手术过程中染血污和其他体液,且原告当时处在大出血状态,难以观察,属于客观不能的事实,不存在过错。

3、其在手术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优先抢救大出血,属于正常、高效的反应,不存在任何过失;

4、手术本身属于高风险、高细微的操作,每次手术时间长短不固定,中途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术前进行了风险告知,原告也签字认可,且本次手术已经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有效防止伤害扩大,不能认定其行为具有过错;

5、本案系原告子宫壁过厚导致钳子折断,属于原告本身的责任。

6、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先,其没有过错或过失;其次,本案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所进行过认定;最后,本案系双极电凝钳折断造成,更符合产品质量纠纷,应当追加生产商作为必要的当事人。

7、综上,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有错过,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酌情判决双方平摊实际损失。

【鉴定结果】

1.某妇保院在对谭某莲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谭某莲术中钳芯折断大出血、中转开腹探查取出折断的钳芯、手术时间延长并后遗腹部术口较长瘢痕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在谭某莲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70%~80%;

2.原告谭某莲,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子宫全切+输卵管切除术后遗留腹部条状瘢痕长度12.7cm未达到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

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80%。原告损失合计31,862.40元。根据前述认定的参与度,本院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489.92元。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5日判决,被告某县妇幼保健院赔偿25,489.9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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