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有的法院会以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这个裁定结果,笔者认为并不正确,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可以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
有家法院的驳回理由是这样的:“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本院通过上门查找及邮政部门特快专递送达,原告提供的两个地址均无法送达,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予以确认。”
我们先了解一下,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符合哪些条件才应被受理?法律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告的身份和地址的要求是“明确的”,显然,只要原告起诉的对象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可以有唯一的、清晰的指向,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能分辨出被告身份,即为适格的,不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即使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完整的被告联系地址和送达地址,也不能因此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有效送达时,应当如何处理呢?《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其实,对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问题,最高院早在2004年便有过解释:
最高院法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
笔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形,但经过原告合理的解释,法院已正常受理,经过相应的程序,应当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处理。
对近期个别法院因被告地址不明裁定驳回的案件,笔者发现,原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正常情况下都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