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违规上杆作业,电线杆倒塌,1人被砸身亡

靖二氧化碳 2024-12-19 10:24:50

2024年11月15日,津市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津市金鱼岭街道“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4年7月9日15时30分左右,傅某某在津市市**街道**社区*组肖某某房屋前坪移栽电杆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傅某某被倒塌的电杆打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调查认定,津市金鱼岭街道“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屋主肖某某私自移动电力设施,聘请无资质人员傅某某施工,傅某某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社区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地全貌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7日左右,肖某某遇到本社区从事电力施工的傅某某,跟傅某某讲了家门口电杆倾斜的事,考虑到修建挡土墙后电杆影响出行,便要求傅某某将电杆移位,并口头表示可以支付傅某某相关费用,傅某某当即答应了。

7月9日上午,挡土墙已修建完成,肖某某聘请经营土方的毛某某为其前坪填土,上午填完十多车土后,预留了即将移栽电杆的坑洞没填。下午3点左右,傅某某单人爬上倾斜电杆将电杆上的线切断,肖某某聘请的吊车将电杆移至预留的坑洞,小工赵某某在电杆底部放水泥块固定,毛某某在坑洞填了一车土,小工赵某某将土踏实。下午3点30分左右,傅某某上电杆接线,因接进户线的横杆方向不对,傅某某在电杆上用力扭动横杆使之达到正确方向,在他扭动横杆时电杆逐渐倾斜并倒塌下来,傅某某头部被倒塌的电杆打击,当场死亡。

电杆倒塌在挡土墙上

倒塌的电杆及事发时傅某某扭动的横杆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傅某某违反电力设施施工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GDW 10799.8-2023)第 8.2.1登杆前应做好以下工作:b)检查杆根、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8.2.2杆塔作业应禁止以下行为:a)攀登杆基未完全牢固或未做临时拉线的新立杆塔;8.3.5 立杆及修整杆坑,应采用拉绳、叉杆等控制杆身倾斜、滚动。傅某某在立杆后未设置防倾倒拉绳,在杆基未完全牢固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上杆作业,导致电杆倒塌,傅某某被打击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傅某某无证作业。傅某某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电力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私自从事电力相关作业。

2.肖某某私自移动电力设施,且聘请无资质人员施工。肖某某未经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聘请无电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傅某某进行移杆作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芦某某,**社区工作人员,负责社区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工作,其在接到肖某某妻子报告电杆倾斜的隐患后,未及时向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金鱼岭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对芦某某进行处理。

2.肖某某,未经电力设施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聘请无电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傅某某进行移杆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肖某某进行处理。

3.建议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国网津市供电公司、源盛公司进行约谈。

来源:津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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