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征地纠纷中,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无端遭强拆,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赔偿。然而,在个案中,由于缺乏证据,被征收人很难获得比较合理的行政赔偿。
河南新乡的委托人王先生就遇到了这么个问题,在公司厂房被强拆后,政府部门对行政赔偿支支吾吾言辞闪烁,法院判定的行政赔偿更是少之又少。
万幸的是,王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拆律师杨念平,在杨律师的助力下,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不合理判决。裁定撤销新乡市中院做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这让此前备受折磨的王先生看到了曙光。
一、案件事实:未下达通知就强拆公司厂房?
王先生是河南新乡人,在当地合法拥有某公司,该公司的厂房位于新乡市某区。2012年3月12日,区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物实施征收,公司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未能与王先生的公司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区政府在未通知该公司法人也未进行房屋调查评估的情况下,在2019年10月和2020年6月分两次对公司厂房实施了强拆。由于厂房中还有不少原材料和产品库存,区政府的强拆行为给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王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阅卷之后,杨律师认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帮助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两次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确认“区政府于2019年10月31日和2020年6月 22 日强制拆除某公司实际用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就在王先生拿到胜诉判决以为万事大吉时,区政府却拒绝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为督促区政府履职,杨律师又帮助某公司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区政府作出合理的行政赔偿。
二、胜诉解析:行政赔偿之诉遇困难!
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支持某公司的提出的补偿数额,却确认了被告区政府有向某公司赔偿的义务,并部分支持了某公司的赔偿标准。
为帮助某公司获得合理的行政赔偿,在杨念平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果断提起了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些新证据。
庭上,杨律师也表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一、某公司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在此情况下,应判令对其进行赔偿。二、国有空地的赔偿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应当在评估后对上诉人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本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原告主张的设备设施部分确属其所有,且该部分在前述案件中并未进行过处理,一审法院酌定仅支持20000元不符合客观实际。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严重偏离现实,剥夺了上诉人正常的补偿权益,应予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庭上,区政府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某公司提供了新证据,主张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一审需进一步审查、甄别上述新证据,认真核实,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充分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采信证据,本着“既要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又要尊重客观事实”原则,查清是否应对案涉房屋作出赔偿的事实,审慎认定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判依据不足。故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