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女士病重弥留之际,在家族微信群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女儿继承。万万没想到,刘女士死后,母亲和哥哥突然提出异议,甚至闹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微信遗嘱无效!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早些年,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和女儿小李一同生活,没有再重新组建家庭。 刘女士中年之际,不幸身患重病。在生命弥留之际,刘女士特意在家族的微信群立下遗嘱,遗嘱中约定,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女儿小李所有。 由于刘女士生前,名下的房产、股票等许多财产都在小李外婆名下。所以不可避免的,小李需要找到外婆将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 然而,当小李带着这份遗嘱,找到外婆继承母亲的遗产时,却遭到了外婆和舅舅的拒绝。 小李认为,遗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母亲在微信群订立遗嘱时,外婆和舅舅都明知,可是却没有提出异议,这就说明遗嘱是有效的,可现在二人却否认遗嘱的效力,明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气愤无比的小李遂在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外婆和舅舅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归还母亲的遗产。
@以案普法 很显然,这是一起因为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
按照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这个案件里,如果遗嘱是真实有效的话,小李就可以全部继承到母亲的遗产。 但现在的情况是,小李的母亲和舅舅提出了异议,这就涉及到了遗嘱效力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 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士在微信群设置遗嘱的方式,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遗嘱,故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是无效遗嘱,那就证明这份遗嘱自始不存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就涉及到法定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不能参与继承的。 所以在本案中,小李的外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遗嘱无效的情况可以参与继承,小李的舅舅则暂时不享有继承权。 然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虽然确认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但却经过调查发现,平日里小李和外婆的关系一直很好,小李也意料不到外婆会参与母亲的遗产争夺。 原来在刘女士去世后,小李的外婆开始并没有异议,只是小李的舅舅提出了异议,而后才带动小李外婆有了异议。 得知真相的法官立刻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对小李外婆和舅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最终,小李外婆和舅舅放弃了之前的想法,同意了由小李全部继承母亲刘女士的遗产。
想要钱应该把侄女也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