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朱某905万元购买了套一楼带院的房屋,房款支付至805万的时候,朱某打听到曾有人死在了院内,便以“凶宅”为由,起诉返还购房款805万元。但卖家表示10多年前虽有人高空摔落在院子内,不过没有当场死亡,不属于凶宅,并反诉要求朱某继续支付剩余付款100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朱某经过中介,了解到有处一楼带院落的房屋要卖,经过协商,与卖家签订了买卖协议。
因房屋位置较好,仅房款就高达600万元;而卖家对房屋的装修也非常豪华,在此基础上,朱某同意补偿装修款305万元。
房屋签约、贷款、登记都非常顺利,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朱某就拿到了房本。银行也很快下了贷款,算下来,朱某再支付100万元,便结清了房款。
而此时,朱某无意间打听到,所买房屋的院落里,10多年前,有一名工人在8楼安装空调的时候,坠落在院落里死亡。
朱某认为卖家刻意隐瞒了这一信息,存在欺骗行为,目的就是卖出去房子,便要求撤销买卖协议,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805万元。
卖家表示当时不在现场,自己压根不知道有工人坠落到院子里的事情,事后也没有听说这件事,怎么可能会故意向朱某隐瞒呢?
小区的物业、当时装修的8楼业主等,出具证明:当时装空调的时候,工人不慎坠落在一楼的院落内。但一楼没人在家,而工人又需紧急救治,便没告诉卖家,直接翻越围墙,将工人抬了出来。
而受伤工人掉落院内后,伤势过重,并没有当场死亡,还有呼吸,是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才去世的。
根据上述证据,卖家认为:
1、自己对是否有人坠落在院内不知情,没有故意隐瞒;2、工人并未当场死在院内,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凶宅;3、10多年来,房屋一直有人居住,并无问题。
一、本案中,法院会认定朱某购买的房屋而撤销买卖协议吗?
《民法典》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难以证明工人在院内已死亡,且坠楼系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事发距今已近十五年,期间卖家自身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于系争房屋造成的影响已趋于淡化。
由于朱某撤销买卖协议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朱某是否应当向卖家继续支付剩余付款100万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朱某与卖家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因此,卖家反诉要求朱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继续履行合同,向卖家支付剩余房款100万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
1000年前,买房的家里是墓地也说不定啊
房价跌了,买家找理由反悔而已,支持法院判决
法律有规定,房主故意隐瞒凶宅出售房屋的,买方可以退房并索求损失。
现在遍段子都不经过大脑的吗?你拿到房本的时候,卖家已经得到全部饭房款了,剩下的是你跟银行的关系。说白了就是房子住旧了,想白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