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老阿婆去世后,两个女儿想让母亲与先行去世的父亲合葬在同一墓穴。可墓穴当年是儿媳购买的,其坚持不同意合葬。两个女儿多次劝说无果后,将亲大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
(来源:环球网、上海长宁区法院)
张大爷与老伴苏阿婆结婚后,一共育一个儿子、两个女儿。2017年时张大爷因病去世。当年大儿子张先生与妻子谢女士(化名)出资为张大伯在当地墓园购买了一个双穴墓地,并与墓园签订了使用合同。
张先生夫妻俩与墓园签订使用合同时,明确载明使用人是张大爷和苏阿婆,即只能是这两个人使用。
2022年6月份,大儿子张先生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张先生突然去世后,苏阿婆因遭受丧子之痛,导致入院接受治疗,并于儿子去世后两个月后,因病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按理说,张大爷使用的墓穴本来就是计划用于夫妻俩的,即苏阿婆去世是明确约定要安葬于此的。可儿媳谢女士却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不让婆婆苏阿婆在此处安葬,导致两个女儿只能将骨灰暂放他处。
可儿媳谢女士却声称,张大爷与苏阿婆及两个女儿均未出资购买墓穴,且张大爷留有遗嘱“丧事从简、以节约为原则”、其计划于苏阿婆生辰当天再下葬。
谢女士同时还自称,按照苏阿婆生前的意愿,墓穴的费用应由两个女儿来负担,才符合情理。
合同在谢女士手上,且权利人是她与丈夫张先生,张先生去世后,到底给不给用,要看谢女士的脸色。两个女儿多次与其沟通无果,只能告上法庭处理。
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销售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第19条规定(墓穴使用权属)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也就是说,只要签订合同时注明了使用人是谁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案,两个女儿想为苏阿婆重新再买墓穴都不行。上述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这样做。
更重要的是,作为子女的还是想父母合葬在一起的。
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墓穴购销合同》载明的使用人为张大爷与苏阿婆夫妇,且墓碑字样也为两人的名字。即该用途均具有排他性。因此,法院确认张大爷与苏阿婆夫妇对双墓穴有特定的使用权。
其次,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墓穴的使用人之一是苏阿婆,虽然客观条件导致其自身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两个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
最后,民法典第8条同时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夫妻合葬、父母合葬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将死者的骨灰进行安葬,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善良习俗,因此,儿媳谢女士拒绝配合苏阿婆下葬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负面评价。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两个女儿诉求,并判定谢女士应当协助两个女儿办理苏阿婆骨灰落葬手续。
有网友认为,其实儿媳之所以要刁难两个女儿,实际上她已经说出口了“依据婆婆的意愿、墓穴费用由两个女儿承担”,只是两个女儿没听明白或者装听不明白儿媳的意思才会告上法庭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