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甘肃兰州,男子在家喝了点酒,第二天开车外出时,遇到交警查酒驾。第一次酒检正常。但交警却又对他做了第二次酒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次竟显示酒精超标。于是交警对男子进行处罚。男子愤怒地把交警队告上法庭,说交警队是变相执法。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晚上,妻子炒了几个菜,张志勇跟之前一样小酌几杯。妻子指责他:“明天要出去办事,别喝酒了!”
“没事,我少喝一点!一夜酒精就跑了!”张志勇嬉皮笑脸。
此时的张志勇倘若有先见之明,一定会后悔他这晚的喝酒。
第二天,他穿着妻子为他准备好的衣服,带好办事需要的材料,就开车出发。
窗外阳光甚好,这样的好天气,能加速人们的好心情。张志勇听着车载音乐,把方向盘打得贼溜。
忽然,他远远看到前边有交警查车。就坦然地开过去。昨晚他没喝多少,再说经过一夜的发酵,老婆还给他灌了那么多的醒酒汤,他相信肚子里那点酒精早就跑完了。
因此,他关闭车载音乐,径直开过去。
交警让他配合做吹气检测,他很有耐心地配合。检测结果显示是13mg/100ml。他对交警挥挥手,说声辛苦,就要上车前行。
但是,就在他要拉开车门的那一瞬间,一个交警突然拦住他说:“刚才吹气姿势不对,再吹一次!”
张志勇感到莫名其妙,他第一次听说吹气还讲究姿势。他很想问对方:“什么样的姿势才正确?”
虽然他心里有疑问,但还是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再吹一次又如何,没有酒精,就是吹100次也没事。
他配合地吹了第二次,准备离开,但交警却拦住他。让他看上面的数字。
张志勇只看了一眼,脑子就懵了,额头上顿时渗出汗水,明明第一次没事,为何第二次是27.8mg/100ml?
于是,他说:“是设备坏了吧?要不咱们做个血检?”
没人听他的。
一个月后,他收到了罚款1000,暂扣驾驶证的处罚通知。
张志勇看着处罚通知,心中怒火上涌。
他提出行政复议。但无果。于是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
1、张志勇说:
第一,事发前一晚他喝的酒,当晚妻子给他熬了醒酒汤,经过一夜的发酵,他第二天完全没感到异常,这才开车出门的。
事实证明,他的感觉没错,因为交警队第一次查的完全没事。可交警队却以他吹气姿势不对要他第二次吹气,简直闻所未闻。
第二,他当场要求血检,却被拒绝。
《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明确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的,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
这说明,检测酒驾是以血液检测为主。既然是以血液检测为主,那就不能以吹气检测当做处罚的唯一依据。
第三,他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提出异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35条规定,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式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应当对其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
也就是说,只要被检测的人当场提出异议,交警队就应该进行血液检测。 可事发当日,他提出异议并申辩时,交警队却根本不听。
交警队检测酒驾没错,但在针对他的处罚上,存在执法程序不当。请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2、行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行政案件却要求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处罚决定提供确凿事实,和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之所以设立行政诉讼法,也是为了把公权力机关关进笼子里,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也意味着,交警队要对张志勇做出的行政处罚,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
交警队说,当时他们只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可以证明他们对张志勇使用的吹气设备是合格产品,所以第二次检测是正确的。
既然检测结果显示酒驾,那他们根据交通安全法对张志勇处以行政处罚,就并无不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所以,他们对张志勇的处罚,既有事实,又有法律依据。合法合理。
3、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队的执法程序的确存在不妥。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事实进行复核;如果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既然张志勇当场设备有可能坏了,要求血检时,交警队就该听取他的意见,如果血检真有问题,那张志勇被罚款,就会心服口服。如果血检没有问题,那交警队就该采纳张志勇的意见。
可是本案中,交警队无视张志勇提出的要求,直接做出行政处罚。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单凭交警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并不能证明交警队的程序正当。
综上,法院判决:交警队执法程序不当,撤销其对张志勇的行政处罚。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