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承包土地被征收修路,但是男子既没有收到相应金钱补偿,也未获得相应
猫头之鹰说
2023-11-21 17:38:40
浙江温州,一男子承包土地被征收修路,但是男子既没有收到相应金钱补偿,也未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男子不服,将政府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某是某村的农民,其承包的土地在规划的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镇政府多次就征地补偿情况与王某商议,但是他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就是不同意。
工作人员无奈之下,于是通过多人开始做王某儿子的工作。最后,与其儿子达成协议《高速征地补偿协议书》,并将征地19万元款打给了他的儿子。随后,开始施工。
王某得知后,表示不服。于是将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协议,补偿其各项各项费用100万元,并返回安置留地420平方米。
在法庭上,王某陈述自己的诉讼理由:
1、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王某表示,他让工作人员出示征地批文,他们拿不出来,这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是违法行为。
但是,他们组织黑保安暴力强制占用他的承包地,并威迫利诱其儿子,商议补偿安置事宜,强迫他签字。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他们承包地被征收后,政府会给相应的安置留地。而本案中征收的安置留地也未落实到村集体及农民个人。
2、强制征收行为严重侵权,必须赔偿。
王某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同时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这几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征用、占有,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依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被征承包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到农民个人,不得批准征地,不得强制执行征地。
虽然是修建高速公路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他们必须支持,但是也应该建立在合法合理的补偿的基础上。
可是本案中,政府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制征地,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补偿。
政府则辩称:
1、已履行相关安置补偿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给谁”的原则支付。
他们作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具有将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征地农民,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负责安置的组织或个人的法定职责。而王某也承认收到相应补偿款,政府已经履行上述补偿安置义务。
2、其他安置补偿不属于政府法定职责范围。
按照《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以实际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留地指标或住宅安置指标。”
可见,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留地指标、住宅安置指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政府并不具有将土地补偿费、安置留地指标等直接补偿或返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法定职责。
综上,政府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留地指标、住宅安置指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该补偿费及相关指标的具体分配、使用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相关程序讨论决定。
本案王某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土地补偿费及返回安置留地420.32平方米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安置留地指标尚未落实到村委会等问题,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给谁”的原则支付。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具有将青苗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负责安置的组织或个人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王某承认收到补偿款19万元,已包含征收其耕地以及依照调解协议实际未征收但按征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故县人民政府已履行了上述补偿安置义务。
在此情况下,王某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被征收了4亩地补偿20万,到底是多还是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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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蹬你个蹦蹬
4亩地。2664个平方。20万。等于每平方75块钱。小编你觉得够不够[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