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又输了官司!”山西运城,两女子因琐事发生口角,其中一女子被对方打了一耳光

莉莉说剪辑 2023-11-27 13:02:43
“派出所又输了官司!”山西运城,两女子因琐事发生口角,其中一女子被对方打了一耳光,女子被派出所罚款500元,并行政拘留了10日,而打人者仅被罚款500元。被打女子不服,怒将派出所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年过五旬的张某,和女儿、女婿开了一家快递站,虽然日常比较忙碌,但是忙忙碌碌中挣点钱,维持生计,累并快乐着,一家人过得很是幸福。 事发时,一名20多岁的妙龄女子常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堵在了张某的快递站门口,张某感觉电动车在门口放着实在是太碍事了,严重影响到了前来拿快递的人,所以她就想让常某把车子挪走。 但常某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挪车,就这样张某等了好久,才等到常某前来挪车,在常某挪车时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在整个争吵的过程中二,人谁都不服谁,你一句我一句的吵着,但是常某突然动手打了张某一巴掌,随后二人便撕扯到了一起,直到被人拉开。 在二人因口角发生撕扯时,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冲突,围观的人报了警,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双方劝走了。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但没想到次日中午,张某看见常某在附近的一个小餐馆吃饭,想到昨天被她打了一耳光,心中很是生气,决定去餐馆找到常某打回来,于是便走进餐馆内,用自己的手打了常某的头部,最后二人被再次围观的人拉开。 事发后,常某越想越生气,心想昨天的事情已经过去了,民警来到之后也已经劝开了,今天张某还不依不饶的又来找事,于是常某就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经过调查、询问,认为两人的行为属于互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决定处罚常某500元,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500元。 但面对这样的处罚,显然张某十分不满意,她当场就提出了复议,但是复议结果却是维持原处罚。 看到这样的结果,张某越想越生气,她认为派出所处罚不公,于是一气之下,将当地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派出所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张某在法庭上阐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案发时,是常某先动手大人,自己气不过才找到常某理论,即便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罚,也应该给予同样的处罚,而不是对自己处罚500,行政拘留10日,而对方只罚款500,不行政拘留,毕竟是对方先动手在先的。 一个20几岁的小姑娘,出手殴打一个比自己年长几十岁的老人,并不能只做简单罚款了事,不尊重长辈的行为,派出所不能置之不理,显然最后的处罚是不公平的。 派出所执法时选择性执法,其行为存在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事发当天,民警赶到现场时,并没有进行调解,而是将双方拉开劝阻,也没有将打人者带回派出所处理,这样的行为让打人者嚣张不已,甚至还会让打人者认为即便打了人也没事。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时,应该及时将被打者和打人者,带回派出所调查询问,并处罚打人者,而不是一走了之,把对方劝走就算完事了。 如果派出所当时就把事情解决了,处罚了打人者,就不会发生第二天的事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具体到本案,派出所办案民警的行为,很明显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有包庇常某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很明显是不公平的。 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派出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对此公安局辩称: 张某与常某二人,因挪电动车问题产生了纠纷并互相辱骂,争吵中常某打了张某一耳光,双方继而发生撕扯,在这次打架的过程中,双方都是过错方。次日中午,常某在小餐馆吃饭时,张某直接朝常某的头部脸部打了多次,其行为不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办案民警认为对二人的行政处罚适当合法,没有办案不公之处。 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连着2天发生争执,在两次争吵中,二人均有动手的行为,以上事实清楚,故办案民警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正确。 但是,基于因同一件琐事,引起的二人纠纷,且为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派出所办案民警对常某罚款500元,而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对原告张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派出所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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