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老板克扣员工150元的工资,员工多次讨要无果,老板放话要搞死员工。员工先下手为强,戴着墨镜和口罩,当街将其捅死。老板因为没有叫喊,没有流血,员工多捅了几刀。员工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男子杨庆没有什么文化,找不到好工作,只能帮人打鱼为生。在渔船上帮人打鱼非常辛苦,而且一出海就是几十天,甚至几个月。 杨庆在船上干着最苦最累的活,拿着最微薄的工资,只要老板能够及时的结算工资,杨庆觉得辛苦也值得。 这次,杨庆来到了一家渔船上出海打鱼,老板答应会及时结算工资,而且每天有150元的报酬,杨庆觉得还可以,便答应了。 几十天时间很快过去了,杨庆准备离开,但老板看杨庆是老实人,可以欺负,便要求杨庆多做一天。 杨庆不愿意,但老板威胁说,如果不多做一天,那么就不发工资,杨庆无奈只得答应。 等结工资时,老板少发了杨庆一天工资,少给了150元,等于那一天是免费帮老板做事,杨庆自然不同意,多次与老板协商。 老板放狠话威胁说,如果你还这样胡搅蛮缠骚扰我,找人搞死你,杨庆只得认怂离开。 事后杨庆越来越觉得憋屈,自己赚的都是血汗钱,老板这样无故扣自己150元工资,实在太过分了。 杨庆戴着墨镜,戴着口罩,为了壮胆,手里揣了一把刀,找到老板谈判。 双方约定在某条街上碰头。一见面老板便辱骂杨庆,而且用手打了杨庆几巴掌,杨庆摔倒在地。 老板以为这次又可以拿捏杨庆,可这次老板却失算了,惹怒了老实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杨庆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了老板几下,老板见状马上逃跑,杨庆在后面紧追,然后上去又捅了几下。 据杨庆事后交代,看老板没有喊叫,也没有流血,也不知道他是否死了,便马上过去补刀,又捅了几下。 然后,杨庆就逃跑了。 老板被捅倒地,周围好些人都在看热闹,没有人过来帮忙,过了不久,有一个老板以前的员工看见之后,报警。 老板被送去医院抢救,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通过查看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很快将杨庆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杨庆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老板的家属不服判决,认为杨庆戴着墨镜戴着口罩作案,属于故意杀人,应当判死刑。 杨庆因为从小家里穷,经常被人欺负,为了壮胆,平常有戴墨镜戴口罩的习惯。 杨庆戴墨镜是为了遮挡阳光,戴口罩是为了不被欺负。 事发当日,两人约定商谈工资事宜,杨庆戴墨镜戴口罩也是平常的穿着习惯,不是处心积虑,准备作案杀人。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老板家属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150元对于杨庆来说,是一天的辛苦劳作的报酬,对于老板来说,也就是一顿早餐钱。可是老板不明白,150元对于杨庆的意义,想要克扣,最终命丧杨庆之手,实在是不值得呀。 这妥妥的是一出悲剧,为了150元,毁了两个家庭,毁了两个人的人生。 那么从法律上又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老板克扣杨庆150元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杨庆帮老板打鱼,做了多少天就应当给多少天的工钱,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老板觉得杨庆是老实人,很好欺负,便扣了他一天的工资,扣了150元,可老板不知道老实人的发怒,是很可怕的,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杨庆因为没有多少文化,不知道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正当途径维权,而是采用了比较极端的方式讨要。 杨庆将老板捅死,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呢? 2.杨庆捅死老板,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时杨庆没有想要将老板杀害,只是为了讨要工钱,可老板对杨庆辱骂殴打,杨庆才掏出小刀将老板捅伤,所以,应当属于故意伤害。 老板抢救无效死亡,杨庆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需要重判,最后,法院判决杨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同时,杨庆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杨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杨庆将老板捅死,那么需要赔偿老板的家属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是杨庆是一名打工仔呀,又能有多少钱赔呢?就算有钱赔,老板也是人死不能复生。 所以,为了150元老板命丧杨庆之手,值得吗? 所以,希望老板们不要克扣员工的工资,因为工资不仅是员工生活的必需,也是员工尊严的体现。 如果肆意压榨员工,谁又能够保证手下没有像杨庆这样的老实人呢? 对此您怎么看?
老实人被欺负后,总有一天老实人让你当一回老实人!
放了他没有罪,杀得好
那些总以为自己很厉害,欺负人的人总会有像文中老板的一天,不是一刀毙命,而是失血过多而亡[呲牙笑]
为了150块走法律程序,太不值当了,就这样,看以后还有几多欠薪的。
买命钱拿去了,这买卖没问题啊[得瑟][得瑟][得瑟][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