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河南郑州,因为城市发展,朱先生家的老宅被列为了拆迁对象,因

小达社体 2023-11-30 21:19:07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河南郑州,因为城市发展,朱先生家的老宅被列为了拆迁对象,因为面积大,可拆迁赔偿对象只有朱先生母亲一人,与心理预期差的太多的朱先生和开发商展开了谈判,最终签订了1300万的赔偿,可没想到两年以后,朱先生因为敲诈被刑拘,开始了漫长的上诉之路。 (来源:star星视频) 的一片繁华都市中,隐藏着一座宏伟的大院子。 这座宅院是朱家所有,承载着朱家两代人的记忆和故事。 朱家人以这处房子为傲,他们悉心呵护,让这座老房子在岁月的长河中焕发出新的生机。 然而,这座院子似乎成为了城市发展的“眼中钉”。 当周围的建筑一座座拔地而起,这座古老的宅院显得格格不入。 开发商们自然不会错过这个绝佳的机会,他们决定在此打造一座现代化的商业中心。于是,这座宅院被划入了拆迁红线。 朱先生面对着巨大的诱惑,他们知道这座老宅子是他们家族的象征,是他们心中的一份执念。 但他们也清楚,这笔拆迁款足以让他们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 可刚开始因为政策,只有朱先生的母亲才符合资格,只能赔偿200平米的房子和74万元。 但对于面积和记忆来说,这样的赔偿实在与新心理预期太大。 经过与开发商的讨价还价,朱先生最终接受了1300万余元的补偿,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朱先生的好日子并没有持续太久。两年后的一天,开发商到派出所报警,称朱先生在拆迁过程中对其工作百般阻挠,无奈才签订了赔偿协议。 看到开发商的“弱势”,公安机关也是立即着手调查,很快朱先生就被以寻衅滋事刑拘。 一审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最终认定朱先生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追缴84万元的罚款。 这个判决让朱先生一家陷入了巨大的困境。 他们感到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当时就是正常的协商,从来没有发生过矛盾,怎么最后就背上了官司。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一家开始了上诉之旅。 二审法院接受了朱先生的上诉,决定重新展开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经过详细的审理和调查,二审法院发现朱先生并没有恶意阻碍施工进程,而是在与开发商协商的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同时朱先生没有主观占有的目的,只是针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的合理要求,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判定朱先生无罪。 4年的时间,朱先生一直忙于奔波,面对记者的采访,朱先生也是简单直白的表示:“我就想理个发,从头开始。” 所幸朱先生得到了公正的审判,他感慨万分的表示感谢司法机关的努力和公正的判决。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问题以及法律与人情的平衡。(文中皆为化名) 1、朱先生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朱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因为拆迁房屋的大小以及赔偿事宜产生了纠纷。 但是从审判结果来看,朱先生在此过程中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结合自己房屋的大小和拆迁标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开发商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朱先生在此过程中不按照实际情况,通过撒欢打滚的方式多要拆迁款。 所以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结果上,朱先生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朱先生存在寻衅滋事行为,是以朱先生认定的都要86万元金额进行确认。 从而从侧面反映出朱先生在协商拆迁款的过程中有强拿硬要,或者以此要挟不搬迁的情况。 那么开发商在两年以后提出朱先生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超过法定的追溯期限,只要证据和事实确认还是能追究朱先生的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本案的关键证据和事实认定,并没有发现朱先生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与开发商简单的协商拆迁款。 所以最终认定朱先生在此过程中不曾在寻衅滋事行为,最终判决朱先生无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朱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如果朱先生违法行为属实,受到刑事拘留的处罚也就无可厚非,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 但是二审法院判决朱先生无罪,这就表明朱先生并没有违法行为,而这白白被关了四年多,失去了四年的自由,这样的情况是由于一审法院造成的。 那么朱先生可以因此向一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主要是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工资进行相应的计算。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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