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一辈子的心血啊。”浙江杭州,工作多年的徐女士好不容易有了20万的存款,本想在银行存三年定期拿个2万多元的利息,可没想到中途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徐女士不仅利息没拿到,反倒是欠了银行7000元。
(来源:网易新闻)
徐女士的20万元钱,如同一位害羞的少女,在她的家中瑟瑟发抖,惧怕未知的危险。
然而,家中的安逸并没有让她安心,她总是在担忧这笔巨款的安全。
于是,她决定将它托付给银行,以定期的方式存起来。
柜员小张向她描绘了一幅美丽的画卷,如果现在存3年的定期,那么3年后她便可以收获一笔不菲的利息,犹如丰收的农夫。
徐女士的心被这个美好的前景打动了,于是她毫不犹豫地跟着柜员完成了存款。
然而,生活的戏剧性总是让人始料未及。
还没等这笔钱到期,徐女士便遇到了一套她非常中意的房子。
这套房子就像是专门为她量身定制的,每一个细节都符合她的审美和需求,只可惜房主要求尽快拿到钱。
这让徐女士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不买吧,她可能再也找不到这么合心意的房子。买吧,她的手中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只能动用那笔刚刚存下的20万元。
徐女士的心跳加速,她犹豫不决地在那个房子前走来走去。
理智告诉她,这是一个冒险的决定,但感情却让她无法割舍这个房子。
在艰难的抉择中,她终于下定决心,决定冒险动用那笔存款。
犹豫的她来到了银行,向柜员说明情况以后,焦急的等待柜员可以提出合理的方法。
看到客户这么着急,一位善解人意的柜员小王从天而降向她支了一招,建议徐女士将存单质押,以解燃眉之急。
不明所以的徐女士听完小王的解释以后恍然大悟,这样不仅可以用存款中的17万元买到心仪的房子。
而且还能在存单到期前享受到每月1000元的利息,虽然相对于之前的利息少了,但至少不会一分没有。
顺利买到房子后,徐女士有了一些钱就想抓紧还清借款,避免质押造成利息继续增长。
然而,当她去银行操作时,却发现事情并没有按预期发展。
她的定期存款已经变成了活期,这意味着她失去了原本可以获得的23400元利息,而且还要倒贴7000元。
徐女士的心情如同过山车一般,从希望的顶峰瞬间跌入绝望的谷底。
她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决定找那个给她建议的小王讨个说法。
面对徐女士的质问,小王也没有隐瞒,坦诚地承认了自己的失误,她说在还款时误用了原本的20万元定期,对此她深感抱歉。
然而,对于徐女士来说,这个解释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
她为了这个决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原本可以获得的利息,还要为失误承担责任。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徐女士也是找到了银行的管理人员,希望对此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最终银行也是认识到了错误,给徐女士保证她的存款到期以后按照之前的约定给付本金利息,此事才圆满解决。(文中皆为化名)
1、小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规定,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小王考虑到徐女士的实际情况给她出谋划策,本意是出于好心,但没想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失误。
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其过失的行为的确是造成了徐女士的损失,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操作,可以认定为违反了双方口头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2、小王应当承担违约带来的赔偿后果。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小王只是个人的失误造成了徐女士的损失,而且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徐女士和银行之间。
造成这样的后果是小王侵权行为造成的,也导致了徐女士和银行之间不能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那么作为侵权人的小王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3、徐女士不仅可以向小王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向银行提出。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在帮徐女士操作质押手续属于工作期间,而且也是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履行的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所以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徐女士的损失,作为用人单位的银行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女士不仅可以要求小王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后银行根据具体的行为实施追偿。
所幸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小王比较有担当,没有提出离柜概不负责,或者你自己不知道好好看这种说法。
向徐女士保证了到期之后按照当时的约定本金利息一起给付,也算是皆大欢喜。
徐女士的经历也提醒我们,在做出决策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只看眼前的利益,更要警惕潜在的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走好人生之路。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