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男子驾车停在收费站,下车擦完玻璃准备上车时,却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认为男子停车的地点是在应急车道,打算对其进行处罚。男子认为自己停车前方就有临停的指示牌,于是双方争吵了起来,不料交警却选择了报警求助。最终男子以违停被罚了200元,事发后,男子将交警部门起诉至法院。
(裁判文书网:宝鸡中院)
老赵是一名超限运输监测站职员,平时的工作就是监测各种大货车是不是超载运输,因为工作需要也经常跑高速,事发这天下午,老赵驾驶着单位的小客车驶入了高速收费站,刚进入收费站后就把车子停在了路边。
因为感觉玻璃太脏了影响驾驶,随后老赵下车擦起了玻璃,刚擦完准备上车的时候,却被执勤交警拍打车窗给拦了下来,交警认为老赵停车的位置是在应急车道上,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可是老赵却表现的很激动,自己已经驾车进入了收费站,哪来的应急车道?就算是应急车道,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车在上面行驶,老赵越说越激动,于是就和执勤交警吵了起来,执勤交警见状,无奈的选择了报警。
很快民警来现场对此进行了调解,事态平息后,交警对老赵进行了处罚,交警认为,老赵属于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停车,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扣6分的处罚。
对此老赵并不认可,在老赵看来,自己停车的位置并没有设置应急车道,交警也没有向本人用技术标准、或者行政规定证明,所停位置属于应急车道。
《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自己车子玻璃不清晰,驾驶视野受阻,属于“发生故障”,那么为了视野清楚而停车擦玻璃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为之。所以不能以违背常识地认为视野不清与行车安全无关,所以,老赵认为交警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对此,交警一方却不同意老赵的诉请,交警部门表示,按照事发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能够看出来,老赵停车的区域是应急车道,而且因为老赵的停车,已经干扰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因为老赵在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对赵某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老赵的诉求。
最终,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处理决定?
法院在审理之后,给出了自己的裁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的被告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有权对所管辖的区域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按照本案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老赵的车窗玻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行车安全的地步,因此,对于老赵辩解的下车擦车玻璃的辩解不予认定。
第三,被告单位交警在处理时,老赵打算驾车驶离,交警拍打车窗玻璃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危险性,不过并不违法,而被告工作人员在执勤岗位上按照规定着装,佩戴“宝鸡交警”的马甲,加之已经告诉了老赵警号等信息,已经表明了交警的身份,故有权对老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交警队执勤交警一人对老赵作出处罚决定,符合简易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对老赵的诉求进行了驳回,之后老赵选择了上诉,结果还是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