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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湖南岳阳,女子将家中饲养的9只黑山羊委托给邻居代养,一个月后,女子回家,邻居说9只羊跑丢了8只,女子却认为这8只羊是被邻居私自转卖了,于是要求邻居给予赔偿。邻居却说:我好心帮你放羊,况且我的羊也走失了很多,凭什么赔。双方对簿公堂!
(来源:湖南岳阳汨罗法院)
阳光明媚的午后,刘红刚刚踏进家门,邻居张山就牵着一只大黑山羊和两只小羊崽过来了,刘红有些莫名其妙,自己交给张山代养的不是9只大黑山羊吗?
一个月前,刘红因病住院,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刘红将九只黑山羊托付给了热心的张山,并且还口头承诺,会给张山饲养工资的。
张山欣然答应,说这些都是小事,反正自己家也饲养了一些羊,也是需要放的,他让刘红安心看病,早日康复。
刘红毫无顾虑的把羊交给了张山,然后远赴他乡看病。谁知不久后,张山打电话告诉刘红,你家的黑山羊全跑丢了,刘红心急如焚,但是也无能无力。
好在事后张山终于给她带来了好消息:经过报案,已经给你找回了5只黑山羊。这5只黑山羊你打算怎么处理。
当时刘红人在外地,家里又无人,只能继续委托张山帮忙照看这5只黑山羊。
一个月后,刘红终于回到了家,她还没来得及去感谢张山,张山就过来了。
张山告诉刘红:“实在不好意思,你家剩下的5只黑山羊前几天又跑丢了,只给你找回来一只,这两只小羊崽就是这只母羊生的。”
刘红一听,顿时懵了:我明明交给你9只大黑山羊,你现在给我剩一只,这不是开玩笑吗?你是不是把我的羊给卖了。
两人争辩了起来,张山气愤的表示:我好心帮你代养,你就是这么看我的,况且我家的黑山羊也丢了很多,也遭受了损失,又不是只有你家的羊丢了。
刘红不开心了,当初我们说好的,你给我照看羊,我给你工资,我是有偿托你代养的,现在羊丢了,你得赔偿我损失。
张山却认为:说得好听,说是说给工资,但是这一个月多过去,我是一毛钱都没有看到,我是无偿给你饲养的,因此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红一气之下,将张山告上了法庭,她主张自己和张山口头约定了工资的事情,自己属于有偿委托张山帮自己代养黑山羊,张山给自己丢失了8只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山赔偿。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1、刘红主张:双方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张山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合同不同,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刘红主张:两人曾经口头约定过代养工资的事情,张山不是无偿给自己饲养黑山羊的,而是自己之前有承诺过会给工资的。因此她认为这是有偿委托合同,张山应对自己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2、张山主张自己帮刘红代养黑山羊,是邻里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因此自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张山认为,自己帮刘红饲养了一个多月的黑山羊,截止到开庭,刘红并未给予任何的报酬,自己也是出于邻里和睦关系,帮刘红无偿照看黑山羊的,并且丢失黑山羊,自己不存在主观故意。
好意施惠是一方主动实施的无偿行为,双方没有就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因而彼此之间不属于是合同关系。
张山认为,自己作为好意施惠人,在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判定:刘红和张山系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张山未对黑山羊进行妥善管理,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赔偿刘红的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红将自己家饲养的9只黑山羊委托给张山,张山在接到这个任务后,就应该对黑山羊进行妥善看管。
但是其在接受委托饲养的情况下,疏于管理,在放羊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刘红家的8只黑山羊丢失,给刘红带来了财产损失,因此刘红有权利要求张山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酌情判定:张山赔偿刘红经济损失9000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帮人帮人,连丢几次地帮人?笑死人了。
都有道理,要么不答应,答应就得负责任
从此刘家无人再相帮,自断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