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男子经营的眼镜店销售10元隐形眼镜护理液,被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男子不服,将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平顶山中院)
男子朱某早期在眼镜厂打工,对眼镜的生产、维修、利润等都比较熟悉。后来回老家县城开了一家眼镜店,因为比较内行,生意一直很好。
事发当日,男子正在看店,店内突然来了4名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他要对眼镜店现场检查。经过检查,发现朱某店内有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隐形眼镜护理液共计20盒(瓶),价值294元。
朱某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眼镜、零售及维修。而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医疗器械,必须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销售,而朱某没有。 于是,市场监管局对这些护理液进行扣押,并对朱某的眼镜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市场监管局以朱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经营活动,货值294元为由,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护理液20盒;3、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朱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感到不可思议,自己总共就卖了一瓶,售价10元,获利不到7元。居然罚款5万元,太欺负人了吧。 于是他提出听证,但是听证结果是维持,随后复议,复议还是维持原处罚。无奈之下,朱某将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朱某表达他的诉讼理由:
1、有人故意设计他,他并不是故意违法
朱某表示,事发前一周,有人到他的眼镜店要求购买隐形眼镜护理液,他们告诉他没有。但是对方一再请求请他帮忙购进一部分,因为他在好几家眼镜店都没有买到。随后,他动了恻隐之心,答应帮助他购买。
随后,他进了20瓶护理液,这个人买了1瓶10元钱。但是此人随后就进行了举报,导致他的店被罚款。
很明显这是职业打假人给他设计的圈套,不是他故意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应该不予处罚。
朱某表示,他并不知道经营隐形眼镜护理液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局也行从未告知从事该行业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
而且他仅销售一次,卖了10元,违法行为轻微,而且销售的一瓶还被举报人作为证据交给市场监管局,没有造成任何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情形,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该不予处罚。
最后,朱某表示,他进货销售该护理液的初衷是帮助他人,不是故意违法,现在被人举报构成违法,是好心办成了坏事。但是如果以此对他罚款5万元,未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精神;也是对职业打假人套路他人的纵容,会寒了做好事人的心。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则辩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权和职责。
本案中,被告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后经立案、调查、集体讨论、下发处罚听证告知,认定朱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294元,结合原告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朱某所称本违法行为是受到“职业打假人”的引诱才违规经营,主观恶性小,货物来源正规,无质量问题,不足以给人体造成损害且已及时纠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也应被驳回。
综上,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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