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支付30万彩礼后与婚姻介绍所认识的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可婚后女子却

小达社体 2023-12-02 22:38:56
广西南宁,一男子支付30万彩礼后与婚姻介绍所认识的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可婚后女子却因两人没有感情基础,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并离家出走。事后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这时男女双方才得知介绍所多报了10万彩礼,即女子实际只收了20万。 (来源:九派新闻) 赵先生从江苏来南宁务工多年,虽然事业上取得了成功,但个人感情问题却因一直忙于工作而未得到解决,眼见身边同龄的朋友早已经结婚生子。赵先生决定通过婚姻介绍所,寻找合适的结婚对象。 赵先生来到一家看起来比较正规的婚姻介绍所后,向对方说出了自己的择偶标准。虽然介绍所要价2万元,但为了自己的终生幸福,赵先生还是同意了。 签订好协议后,工作人员就给赵先生提供了几个合适人选的个人生活照片及相应的简历。 在仔细查看的过程中,一名来自广西张女士的个人生活照片让赵先生眼前一亮,并决定与其见面。 今年5月份时,双方通过婚姻介绍所搭线,相约线下见面,两人见面后都比较满意,并同意试着交往。 6月份时赵先生通过婚姻介绍所向张女士表示,想要登记结婚,并让工作人员问问张女士彩礼需要多少? 当时工作人员回复赵先生说,张女士要求支付30万的彩礼。虽然赵先生当时觉得有点贵,但为了能娶到张女士,他还是咬牙同意,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将30万彩礼通过现金的方式拿给他们代为支付。 支付完彩礼后双方在各自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事后两人就到赵先生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 可赵先生没想到的是,张女士却因两人没有感情基础,一直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 最终,张女士在结婚3个月后偷偷离家出走。赵先生见张女士态度如此坚决,也决定不再勉强但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可张女士却只同意返还10万。 赵先生明明是拿了30万现金给中介代为转交的,两人才结婚3个月,现在张女士只同意返还10万,赵先生当然不能接受,并据此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调查后才发现,双方都被中介骗了。原来张女士从始至终只要求20万彩礼,是中介谎称要30万的,其中10万元被中介拿了,中介还照样收取了赵先生2万介绍费。 这时双方才得知真相,并又重新协商退回彩礼的金额。最终,双方都同意各退一步,并办理离婚手续。 有网友认为,张女士是成年人,其结婚之前就知道两人是没有感情基础的,可其却同意结婚,因此,在才结婚3个月的情况下,即便彩礼是20万,她也应当全额返还,不然对赵先生来说不公平。 也有网友说,只要登记结婚了,即便张女士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对女人来说,再婚也属于二婚,补偿一点也是合理的! 还有网友说,最可恶的是这家婚姻介绍所,这是典型的诈骗,必须报警抓人、被骗的估计不止一人! 那么从法律上讲,赵先生可以要回那10万么?中介的行为构成诈骗么? 首先,支付彩礼后没有登记结婚,法律才会支持全额返还。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原则上不支持返还,但刚结婚不久的,可以酌情判定返还一部分。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属于以下情形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即便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也只能支持返还部分彩礼。 其次,现在情况很清楚,张女士只要求彩礼20万,可中介却向赵先生谎称是30万并将其中10万据为已有。从民法上讲,中介的行为就是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换句话说,2万中介费是双方事前约定的,中介可以收取且法律也会支持。但另外10万是其欺诈得来的,属于不当得利,赵先生有权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综上,只要赵先生与张女士协商一致后同意离婚,并对退还彩礼的数额没有异议,法院不会插手。但赵先生事后可以被欺诈为由向中介要回那10万,且告上法庭后法院会支持。 最后,至于中介是否构成诈骗罪,就要看是否同时具有以下3个构成要件:一、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二、有无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三、有无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知时支付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介谎称张女士要彩礼30万,就是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手段,且其已经将10万据为己有,已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得很清楚,诈骗5-50万元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中介构成诈骗罪,仅赵先生一个被害人涉案10万,就可处3-10年。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