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满1岁儿子归其抚养、丈夫支付抚养费。女子再

小达社体 2023-12-02 22:39:13
四川自贡,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满1岁儿子归其抚养、丈夫支付抚养费。女子再婚时以不用支付抚养费为条件,要求前夫同意儿子与再婚丈夫姓。可谁曾想,前夫同意后女子又告上法庭,要求前夫按照离婚协议给儿子支付拖欠和未来的抚养费。 (来源:四川自贡市富顺县法院) 男子李某认识公司新来的女同事刘某后,对其展开追求。当时刘某刚与男朋友分手不久,李某的出现,不仅陪伴她走过最艰难的时刻,还对她非常好,刘某倍感温暖,于是同意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两人相恋没多久后,刘某就怀孕了,李某得知后第一时间就向刘某求婚,刘某同意后两人就相约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某生下一个儿子。 按理说,两人是恋爱结婚的,且还是同事关系,两人有了孩子后,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更幸福才对。 可两人却因婚前都未充分了解对方性格,而导致孩子出生后经常因生活琐事而多次发生争执,最终两人在儿子还未满周岁时,就共同决定要协议离婚。 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未满一周岁的儿子归母亲刘某抚养,父亲李某则支付抚养费至儿子成年为止;双方共同决定将儿子的抚养费确定为1500元。 两人离婚后刘某没有再回公司上班,李某则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并按时给儿子支付抚养费。 可李某给了一段时间抚养费后,前妻刘某却主动找到李某说以后不用再给儿子的抚养费了,条件是李某要同意儿子改姓、改随其现任丈夫的姓。 这时李某才知道原来前妻这么快就已经再婚了。李某当时很生气,当场就拒绝了,冷静下来后,李某上网查了一下,想看看是什么原因让前妻以放弃抚养费为代价,来请求自己同意的。毕竟按照每个月1500元的标准,儿子十几年的抚养费是近30万元。 李某查询后得知《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机关可拒绝办理。 也就是说,虽然前妻是儿子的监护人,但如果没有父亲的书面同意书,前妻不能单独决定为儿子改姓。 可被刘某多次劝说后,李某最终还是同意了刘某的要求,但口说无凭,当时还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书。 这是双方约定好的事,所以签了补充协议后,李某也理所当然的没有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刘某也顺理成章的到公安机关为儿子办理了改姓业务。 可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前妻刘某竟然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将他告上法庭,诉求是李某必须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后也要按时支付。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李某有点懵,根本不明白前妻刘某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并自认为手上有离婚补充协议书,这场官司前妻是必败无疑的。 李某到了法庭上情绪激动的表示,从传统角度来看,自己的儿子跟随继父姓,是有伤自尊的,且不用支付抚养费也是前妻同意的,有协议为证。这属于精神补偿费,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可前妻抛出以下三条法律规定后,李某彻底傻眼了: 第一,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第二,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前妻刘某的意思很明确,虽然自己是儿子的监护人,但只要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即法律明确规定儿子是有权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前妻刘某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法院会支持其诉求。那么李某是不是就只能只哑巴亏了呢?当然不是,法律对这种情况有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换句话说,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能因子女改姓之争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但父母也不能使用欺诈手段或者在一方处于重大误解时而擅自为孩子改姓。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当时李某不知道自己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其不能据此拒绝支付抚养费,但前妻也不能据此视为李某同意为儿子改姓,因为李某当时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经法院调解后李某同意分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以后也会按时支付。但法院同时也明确,李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将儿子的名字改回来。 有人认为,虽然名字最后还是可以改回来,但前妻这样做不地道,且会破坏李某与儿子之间的感情。甚至还有人说要做鉴定才保险。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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