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喝了一瓶啤酒后自认为交警中午不会查车,并坚持要送客户回公司。可

小达社体 2023-12-02 22:39:24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喝了一瓶啤酒后自认为交警中午不会查车,并坚持要送客户回公司。可被交警查处后,男子却丢下客户,跑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回到现场并要求以抽血化验为准。但交警并没有惯着他并以酒驾为由对其处罚。可事后男子却以交警不同意复测酒精含量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河北石家庄中院) 男子牛某是个生意人,为了搞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牛某经常会约客户出来一起吃饭喝酒。 其实这也是生意场上,比较常见的现象。只是酒后不开车就好,一直以来牛某也还算是守规矩的。 可事发当天中午,牛某却在与客户喝了一瓶啤酒后,自认为才喝了一瓶、交警中午一般不会查车,坚持要自己开车送客户回公司去上班。 当时客户还好意提醒了牛某不要冒险。可牛某就是不听,并在送客户回去的路上时,真的遇到正在十字路口执勤的交警,并因一时害怕将车停在路中间。 执勤交警发现停在路中间的车辆后,立即上前查看。发现坐在驾驶室上的牛某神慌张且脸色通红后,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紧接着,又要求其酒精测试。 得知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6.3毫克后,牛某自认为还有得救,于是趁交警开罚单的间隙,走到驾驶室并打开车尾箱,之后迅速喝下了两瓶矿泉水,并头也不回的加快脚步,跑步离开事发现场。 牛某的操作让同行的客户看得目瞪口呆,交警拿着已经开好的处罚单,大声制止并要求其返回也没用。 交警制止未果后就走到同行客户面前,让他当面打电话给牛某并要求他立即返回现场接受处理。 可牛某嘴上是说马上就会回来,但他却让客户与交警足足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才气呼呼的跑回到现场。 返回现场后牛某没有了之前的紧张,并非常自信的走到交警面前要求通过带他去医院抽血化验的方式,来重新界定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这时客户才反应过来牛某之前的异常行为,到底是为了什么? 不过交警一开始就知道牛某的目的,所以不同意重测。可牛某却不依不饶并质疑交警不按照程序执法。 但交警仍然没有理会牛某的要求,并坚持要以酒驾为由,根据下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中明确指出,车辆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2千元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交警的处罚决定生效,即便不考虑罚款、之后还要去重新参加考试等后果,牛某也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再也不能开车出门了。 按理说,在现场耍过一次小聪明失败后,就会默默接受处罚,以后改正过来就好。可牛某却还想试一试,并以交警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将交警告上法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牛某的意思很明确,他当时已经向执勤交警提出异议了,可交警却不同意对其抽血化验,且当时只是吹了一次酒精测试棒,这种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即牛某主张交警的执法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也就是说,如果牛某的质疑一旦成立,那么交警之前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会被法院判定撤销。 但是,交警当场反驳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所提到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应当抽血化验的情形,是指当场提出异议而应当的情形。 交警的意思是,如果牛某真的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应当要当场提出,而不是事后提出,否则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牛某被交警查处后第一时间喝大量的水并离开现场近2小时来判断,其主观上就是想通过挥发体内酒精含量的方式,来逃避被处罚后果的,其行为本身就有寻衅滋事之嫌,且其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应当驳回牛某的诉求。 大家是不是认为牛某听到一审法官说他有寻衅滋事之嫌,他就会消停点呢?事实并没有,他又上诉了! 牛某上诉时表示,行政处罚法第40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的处罚依据只是一次吹气26.3毫克的测试结果,与20毫克临界限非常接近。在没有复测或抽血化验的情况下,就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却依然认为,法律已经给过牛某提出异议的机会,但其却选择“投机取巧”的方式来意图逃避处罚,并因此自愿放弃了原有的权利。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交警的处罚决定,驳回牛某的诉求,并判定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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