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渡口,当地一小有名气的男画家离异后与一女子同居22年因病去世。事后画家的女

小达社体 2023-12-02 22:39:55
重庆大渡口,当地一小有名气的男画家离异后与一女子同居22年因病去世。事后画家的女儿只同意车子归女子所有,发现女子将画家百万存款转走后,女儿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可女子却以两人是事实婚姻、其尽到更多扶养义务为由,予以反驳。 (来源:九派新闻、星视频) 黄先生从小就爱画画,后来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他从一名美术老师,成为当地一名小有名气的画家。 可事业上的成功却也让黄先生因太过于专注工作,而导致与妻子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唯一的女儿由前妻一方抚养、黄先生按时支付抚养费,直到女儿成年为止。 离婚后黄先生专注艺术创作,后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开办了一间规模比较大的画廊,且收入非常可观。 黄先生39岁时认识单身的杨女士,两人志同道合,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经历的黄先生却不想再婚了,但一直以夫妻名义与杨女士共同生活,且身边朋友早已当两人是一对夫妻。 可杨女士没想到的是,两人同居22年后,黄先生才61岁就因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开始时杨女士还沉浸在悲痛之中,可当她想起黄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时,顿时就慌了。毕竟两人没有领结婚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她将一无所有。 黄先生去世后次日,杨女士决定为自己的以后做打算,并找出黄先生生前放在房间抽屉里的网银,将黄先生名下银行卡的100万元存款,转到自己名下。 事后真如杨女士所料,黄先生的女儿及8旬母亲,只同意将黄先生名下的车子过户给杨女士,百万元存款以及多套房产等遗产,则与杨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当时杨女士还以为自己先下手为强是聪明之举,但事实证明她想多了。女儿黄女士得知此事后,就立即上门讨要。多次讨要无果后,就马上诉至法院。 黄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虽然杨女士与父亲共同生活22年,但两人并没有领证,因此杨女士私自将父亲名下的100万存款转走,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可杨女士却反驳称,自己与黄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2年,是事实婚姻,应当享有妻子的继承权。 从情理上讲,杨女士能够以夫妻名义与黄先生共同生活22年,确实比与黄先生结婚没几年就以离婚告终的前妻,感情更深、虽然没有领证,但胜似夫妻。 但从法律上讲,从1994年开始,民法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所以杨女士的主张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不再以事实婚姻处理。 也就是说,两人是2000年开始同居的,没领结婚证杨女士就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继承黄先生的遗产。 这个观点被法院驳回后,杨女士又提出另一个观点。即杨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与黄先生生活在一起,对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有权分割黄先生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杨女士的观点粗看之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两人共同生活了22年,家里就两个人,不是杨女士扶养黄先生,还能是谁呢?但是,杨女士又想多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继承人之外的人,且两者应当并存。 具体到本案中,黄先生依靠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名气有可观的经济收入,且在因突发疾病前一直能够生活自理,不需要别人照顾。因此,杨女士对黄先生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扶养,故其此主张亦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还认为,黄女士及其奶奶是黄先生法定继承人,其有权对其所继承的遗产作出处分,将黄先生名下的机动车赠与给杨女士,故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女儿黄女士的诉求,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定杨女士返还100万元,但机动车是双方事前的约定,杨女士有权获得。 有网友认为,从法律上讲,这个判决没有问题。但从情义上讲,对杨女士来说确实不合理。但也不能全怪别人,主要责任还是黄先生。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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