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一香港女商人与两家知名企业成为合作伙伴后,双方签订协

小达社体 2023-12-02 22:40:14
“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一香港女商人与两家知名企业成为合作伙伴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女商人为两企业供应货物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事后女商人为了获得投资,居然用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事发后被骗公司却又将两家企业告上法庭索赔。 (来源:观察者网) 据了解,成功女商人罗某在出事前,被誉为商界的“花木兰”。其与某东、某宁等多家著名电商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且与各家公司签订了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罗某的资金回收是有一定周期的,大家可以理解为应收但还未收账款。 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罗某将自己应收的账款做了相应的统计,并据此作为担保向一家公司借钱。 但该公司名气很大、对投资非常谨慎。即便行业人士都知道罗某的公司为几家大公司供货,他们也要进行现场核实。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罗某叫人做的账目并非真实的。随后罗某又安排了一场“戏”。 案情显示,罗某先是安排人给投资公司的一位副总行贿了200万元,然后再找人用假的工作证到某东等公司的办公室、用假的电脑资料展示给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查验,证明他们确实有多少应收账款。 按照投资公司的工作流程,即便是现场核实了,他们还是要给两家大公司寄去相关文件,并要求对方在文件上盖章予以确认。紧接着“萝卜章”上场了。 罗某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受贿副总的帮助,第一时间找人截住了快递,并用“萝卜章”盖上后就给投资公司寄了回去。事后罗某顺利获得300亿的投资款,当然,这些钱是要支付约定利息的。 拿到300亿后罗某不可能让它闲置,于是将钱全部投入股市当中去。要是股市行情好,可能大家都相安无事。但股市行情到底如何大家有目共睹!而且,股市向来都是“遇神杀神、遇佛杀佛的!” 毫不意外!罗某也成为韭菜之一!接下来的后果大家可想而知!东窗事发后,很多人因参与其中而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投资公司损失惨重! 最终,罗某及其手下均被刑事处罚,而收了200万的副总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悉,罗某是无期徒刑。 紧接着,投资公司将某东等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罗某等人是在他们公司的办公室内作案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投资公司的意思很明确,即便某东等公司没有参与其中,但作案场所是他们公司内,他们有过错行为,即便不承担所有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很明显,投资公司是知道罗某等人是还不起了,他们想找个有实力的公司,来分担一点损失!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罗某等人的行为呢? 首先,即便收了200万元的副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所提到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100万、1500万。 也就是说,收了200万元的副总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情节,一般情况下,会处3-10年。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可处10年以上。 换而言之,如果法院认为造成300亿经济损失是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也会处10年以上。 其次,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注意!伪造公章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刑法第25条规定,事前明知他人是实施犯罪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或者与他人合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应当为自己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虽然罗某已经很有钱,但她贪得无厌。因此,只要证实她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就要10年起步量刑。但此罪上限是无期。 也就是说,即便罗某同时构成诈骗、伪造公章罪,应数罪并罚,但其所涉及的罪名上限是无期。因此,法院也只能据此对其顶格处罚。 当然,参与其中的,有一个算一个!都要为自己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某东等公司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了。有网友认为,只要他们不知情的,就无需承担责任。也有网友调侃说,主要责任在于股市。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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