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女子和健身房发生纠纷,要求退费遭到拒绝后,她求助于当地市监局。谁知,

恰同学的娱乐说 2023-12-03 13:06:56

上海普陀区,女子和健身房发生纠纷,要求退费遭到拒绝后,她求助于当地市监局。谁知,市监局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把女子的举报信息和个人信息全部告诉了健身房,女子也因此遭到健身房的辱骂。女子向市监局讨要说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却让人大跌眼镜!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嘟…嘟…嘟…”手机振动个不停,一看号码,彭小燕慌了神。这几天,她非常害怕陌生电话。

电话虽然没有接,但是彭小燕知道,一旦接起来,听到的就是各种口吐莲花的恶语,她已经见识到了健身房王老板的厉害。

事情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

彭小燕的工作生活可谓是如鱼得水。体面的工作,富裕的家庭,生活在这个金融大都市里,享受着不少人羡慕不来的生活。

身体和灵魂都要在路上,彭小燕下班以后,每周会进行两次健身,其他时间还要读书跳舞。

看似完美的生活,却也暗藏烦恼。

这天下班的回家的路上,彭小燕发现小区附近开了一家健身房,看着装修精致,而且正在做活动。

彭小燕很感兴趣,进去询问得知:这个健身房规模也不小,一共三个分店,两外两个距离比较远,但也都在繁华地段,看起来非常可靠。

重要的是,现在办理会员,就能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30节课。这个价格可谓非常实惠,一下子吸引了彭小燕。

好事可遇不可求,这个健身房便宜实惠,离家近,锻炼也方便,彭小燕不假思索,当场就支付4500元,办了会员,买了30节课。

这次的实惠给她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一个月后,彭小燕才上了7节课,突然发现这个门店关闭了。

她联系健身房询问怎么回事?

健身房告知彭小燕:这个店没有几个顾客,所以搬到了一个人员密集的地段,距离这里稍微有点远。

彭小燕一听,健身房的新地址距离太远,停车也不方便,于是提出退费的要求。她希望健身房能够把没上的23节课的费用退还给回来。

吃进去容易吐出来难,健身房说什么也不给退费,只能到店锻炼。

彭小燕非常生气,她没有到健身房去闹,而是选择了合法的维权道路,向市监局举报该违法行为。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很热情,详细的记录了事情的经过,还记录了彭小燕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家庭住址信息等。

彭小燕等待着市监局给自己主持公道,等待着健身房退还费用。没想到,等来的确是健身房的电话辱骂。

彭小燕被辱骂了两次以后,她拉黑了健身房老板的电话。可谁知,老板竟然用其他陌生号码不断对其进行电话轰炸。

所以,看到陌生号码她就害怕,她内心充满了恐慌。

无奈的彭小燕只能求助于媒体。在记者的帮助下,她们找到健身房,希望能够和解此事。

没想到,健身房的态度很明确,费用不予退还,只能前来消费。

记者还从健身房这里了解到一个惊天秘密:原来是市监局把彭小燕的举报信息和个人信息全部告知了健身房这才惹怒了健身房老板。

随后,她和记者找到市监局工作人员,讨要说法。不料,市监局工作人员竟然表示:这是帮助她们沟通,要让健身房知道消费者的投诉内容,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这样的解释怕不是有意偏袒吧?这是在解决问题还是激化矛盾?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因为健身房搬迁,彭小燕健身不方便,要求把剩下的课程退钱是合情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当初彭小燕也是看着方便且实惠,才购买了30节课。但是现在条件发生改变,不再适合,所以提出退还没有上的23节课费用。

健身房不想退还没上课的费用,已经是强买强卖,侵害了彭小燕的公平交易权。

有人质疑,如果健身房就是规定不能退款呢?

这样的规定单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合同角度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无效规定,不用搭理。

2、健身房得知被彭小燕举报后,电话轰炸并辱骂,已经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彭小燕应该勇敢的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健身房老板用辱骂的行为来报复,不断骚扰彭小燕,已构成违法,彭小燕应该报警求助,让老板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最可气的还是市监局,随意泄露彭小燕的信息,已经构成违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市监局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泄露个人信息,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制裁和谴责。(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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