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女大学生用餐时,把手机弄丢了,报警后,通过监控看到遗忘在取餐处的手机被一名男子拿走,随后,女大学生在民警的帮助下找到男子,本以为手机可以找回来了,谁料男子承认拿走了手机,但是却向其索要2000元,并威胁不给就刷机。女子想让民警再帮帮忙,民警:“无权强制要求归还,建议起诉”。(来源:长江日报等)
据悉,小张是一所名校的大学生。前两天和朋友3人一起去一家餐厅用餐。
吃着吃着,小张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因为手机是花了6000多元、刚买用了不到1年的苹果手机,而且存着过世家人的宝贵照片,小张很是着急,当即便与朋友几人在餐厅里四处查找。
找了几圈,一直找不到,小张于是便报了警。
当地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通过监控发现,小张在取餐时,将手机放在了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后将男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小张。
小张看男子大约30来岁、戴着眼镜,长得文质彬彬,本以为手机可以找回来了,高兴不已。
谁料,和对方取得联系后,对方虽然承认捡到了手机,但是却提供了两个让小张难以接受的方案,即,要么小张支付其2000元报酬,要么其向小张支付2000元,买下手机。
小张懵了,反复央求对方,但对方起初坚持要价2000元,其间甚至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刷机,随后松口,将2000元降至1500元,并表示小张出1000元,另外500元,由其向餐馆要。
可令小张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张转给对方500元后,对方给其发了快递单号,后让其把剩余的500元转过去,小张表示等发货后再将剩余的500元转给对方,对方直接取消快递,后在小张再次联系其时,直接回了一个“滚”!
小张无奈再次求助民警,民警表示不属于刑事案件,无权要求对方强制归还,建议小张起诉。
小张于是乎便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人说,这属于侵占罪。
还有人说,不给就刷机,明显就是敲诈勒索,认为民警要么不懂法,要么是不想管。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男子的行为是否只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呢?
1、涉事男子的行为构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来看,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从报道来看,小张发现手机后,和朋友四处查找手机,说明小张并不能确定手机遗落的位置,因而小张的手机并不属于遗忘物。
2、涉事男子的行为属不属于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对方基于恐惧、害怕心理交付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以上为起点。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在法律上称之为遗失物。
而根据《民法典》第317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捡到手机后,有权要求小张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即便索要金额过高,一般情况也不会按照敲诈勒索处理。
3、小张该怎么办?难道只能认栽?
其实不然!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7条还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小张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男子返还手机,而如果涉事男子拒不归还,或者损坏手机或手机内的资料,小张还可以要求涉事男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最后,小张的案件令人唏嘘。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出门在外一定要看好自己的贵重财物。
也提醒广大朋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然捡到他人手机拒不归还,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是说不用承担责任,像本案这样,被受害人曝光到网上,还会遭人唾弃、颜面尽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那个警察应该直接辞退,严重失职
警察是吃干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