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离异女子和男房东互生情愫,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了6年。后来男子

莉莉说剪辑 2023-12-04 15:14:19

天津,一离异女子和男房东互生情愫,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了6年。后来男子患上癌症,病危之际与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男子去世后,女子拿着结婚证找到男子儿子,要求分割遗产。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四十来岁的赵兰离婚之后,受不了村里人的指指点点,说三道四,便只身一人背着行囊到城里打工。

对于一个没什么学历的农村妇女来说,找工作是多么的不容易,她辗转了好几天,跑了好多个厂子、饭店,不是嫌她没技术就是嫌年龄大。

就在她快要心灰意冷的时候,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超市当理货员。

但是,问题又来了,超市的员工宿舍暂时住满了,需要她自己先临时租房子,等有人搬出来,她马上就能入住。

她实在不想失去这份工作,所以便四处奔波找房子,终于找到了一个合适的。

这套房子虽然小,装修也不怎么样,但价格便宜,离超市相对又近一些,最重要的是,房东人特别好。

房东名叫霍振林,五十来岁,但看着很显年轻,他性格温和,很有耐心。

赵兰住进去后,家里有个大大小小的事,老霍都及时帮忙,这让单身已久的赵兰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

在逐渐的相处中,老霍对赵兰也产生了怜爱之心,他觉得眼前这个农村女子跟她接触过得女人都不一样,单纯、善良、好看,还坚韧。他有一种想要和赵兰在一起的冲动。

为了接近赵兰,他三天两头的给她送东西,还留下来吃饭,顺便说起了自己和前妻的事。

原来,他第一任妻子是媒人介绍的,两个人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几乎是闪婚闪育。

有了儿子后,他们的感情状况还是没有得到改善,妻子嫌他太老实木讷,不懂浪漫,就在外面有了人,之后逼着他离婚,撇下孩子便走了。

都说有了后妈就会有后爸,所以为了孩子,他不敢再婚,一边拉扯孩子一边做点小生意。

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孩子也出息了,自己的生意也做的不错。

挣钱以后,老霍便抓紧时间买了两套房子,一套大的一套小的。大的他自己住,小的他往出租。

说到这里,老霍的眼角不由得湿润了,可见他这些年吃了不少苦,赵兰不禁心疼起来。

在接下来的相处中,老霍勇敢的捅破了那层窗户纸,将赵兰追到了手。赵兰便从出租屋里搬了出了,去大房子和老霍一起同居生活。

两个人惺惺相惜,感情很好,一住就是6年,这6年里,他们谁都没有提过领结婚证的事。

天不遂人愿,意外却突然降临了。老霍忽然感觉不舒服,去医院一检查,却发现他得了癌症,而且已经到了晚期,没有多少时间了。

这对二人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虽然老霍及时调整心态,积极配合治疗,但发现的太晚,已经回天乏力了,只能靠个人意念强撑着。

在这期间,赵兰一直陪伴左右,悉心照顾,不离不弃。同时,他也向老霍提出了领结婚证的想法,老霍欣然同意了。

就这样,两个人瞒着所有人领了结婚证,成了合法夫妻。

就在两人领完证的第13天,老霍便永远的离开了,老霍的儿子霍凯为父亲操办了后事。

一切处理完之后,赵兰找到霍凯,拿出了自己和老霍的结婚证,要求分割老霍留下的财产。

所有人都被吓了一跳,他们谁都不知道,老霍竟跟赵兰领证了。

平白无故冒出一个人来分他的财产,霍凯当然不愿意,他觉得父亲当时已经病重了,意识都不清醒,怀疑赵兰为了钱,故意忽悠他父亲办理的结婚证,所以果断拒绝了她的要求。

赵兰没有罢休,她和老霍一起生活了六年,生病时也是她一直伺候,而且是合法夫妻,她有权利继承自己的那一份。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有结婚证在手,作为妻子的赵兰和老霍的儿子霍凯同样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拥有同样的继承权。

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赵兰陪伴了老霍六年,和老霍是共同生活的人,最重要的是,老霍病重期间,都是赵兰一个人照顾,不离不弃,这些理由甚至可以让赵兰主张多分遗产。

霍凯的担心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老霍的遗产继承对霍凯是非常不利的。

霍凯提出赵兰在父亲意识不清期间,忽悠父亲领证。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霍凯需要提供老霍当时意识不清或者结婚不是他自愿的证据,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那霍凯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六年的感情,因为没有及时领证,却留下这么多纠纷。(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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