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16年内娶了4任妻子,每离一次婚就要分一次财产。富豪父亲怕财产都给儿子败光,于是立下遗赠协议要将遗产全部留给孙子所有。可孙子最终却因没有在有效期内接受遗赠协议书而被父亲抓住机会,告上法庭,要求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案例来源:四川成都中院)
陈老伯早年与老伴创业成功后,创办了一家规模很大的公司。虽然事业上获得成功、积攒丰厚的财富。可三个子女的教育问题一直是陈老伯的一块心病。
先说说大儿子陈先生,他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儿子三岁时,陈先生就因长期花天酒地与第一任妻子协议离婚,并将儿子留给前妻抚养。
陈先生离婚后就开始放飞自我,视婚姻如儿戏,接连娶了三任妻子。虽然每段婚姻都没有生育孩子。但每任妻子离一次婚,就会分割一次夫妻共同财产。
在过去16年期间,陈先生总共有4段婚姻,现在还准备与小女友再婚,陈老伯为大儿子偿还了数百万元外债后,实在看不下去了,果断将他赶出家门。
然而,两个女儿则也好不到哪里去,在出国留学后都不愿意回国生活。连回来看望老人的次数都屈指可数。陈老伯已经老了,同龄人早已退休。老伴去世后,陈老伯为了避免家产被大儿子陈先生败光,主动上门找到前大儿媳说出自己的来意。
原来,唯一孙子小陈从小在母亲的教育下,就是名学霸,成绩一直在校内都数一数二的存在。征得前大儿媳的同意后,陈老伯请来律师并立下遗赠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陈老伯百年后将其名下所有遗产让孙子小陈一人继承。但小陈接受遗赠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陈先生再荒唐都好,他也是陈老伯的儿子、小陈的父亲,所以陈老伯要求小陈必须给陈先生养老。为了防止万一,事后陈大爷为协议做了公证。
几年后陈老伯因病去世,律师按照陈老伯生前的意愿,将遗赠协议书亲手交给了回来奔丧的小陈,并嘱咐小陈一定要在家人面前,出示这份协议书,还特意交代小陈一定要明确表态是否接受协议内容。
可小陈接过协议后,却一手就放进了抽屉,葬礼结束就继续出国完成学业,完全忘了协议这回事。
三个月后,小陈电话中听母亲说起姑姑与父亲争遗产之事,才想起那份协议,并又回国处理此事。
但此时两个姑姑与父亲陈先生都认为小陈手上的遗赠协议过期了,且均认为孙子小陈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资格参与讨论如何继承遗产。
一家人多次因遗产闹得不可开交后,大儿子陈先生率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什么叫做遗赠协议?与遗嘱到底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然遗嘱与遗赠只差一个字,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大。前者继承是法定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而后者是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遗嘱只要不明确拒绝就默认为接受;遗赠则要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且60天内不明确表态,就会默认为不接受。这也就是律师要再三嘱咐小陈必须要当着父亲、姑姑的面前公开陈老伯遗赠协议并明确表示接受的原因所在了。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虽然律师可能有点失职,没有将法律关系讲清楚,并督促小陈完成最后一步,但小陈没有在60日内作出明确表示,那这份遗赠协议自然就只能作废了。
二、遗赠协议作废后该如何处理陈老伯的遗产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虽然小陈是陈大爷的第二顺利继承人,但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小陈就只能远远的看着父亲和两个姑姑共同继承。
也就是说,小陈最终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与巨额遗产失之交臂,且连分一部分的资格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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