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厚道了!”陕西安康,一男子借给朋友10万元,约定好每年利息2万元,可万万没想到,钱还没还清朋友就因病去世了,男子得知朋友妻子和儿子继承了朋友的遗产,要求对方还钱,没想到对方却说:人死债消,他们没有钱还。
得知老甄突然去世的消息,李华的心情顿时变得无比沉重,他悲痛不已的同时,又有一种难以言喻的焦躁。
这份焦躁来自于他前不久借给老甄的10万元钱,如今老甄撒手人寰,这笔钱可怎么要回来。
老甄与李华是一起长大的兄弟,两人同甘共苦,共享过人生的喜悦,也共同经历过生活的挫折。这笔债务,是他们兄弟情谊的见证,也是他们对彼此的信任。
2018年10月的一天,老甄突然出现在李华的家中,他的脸色有些沉重,手中提着大包小包,满脸疲惫。
李华热情地招待了他,并让他留下来一块吃晚餐。在饭桌上,老甄好几次欲言又止,李华看出了他的忐忑不安,便直接问他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忙。
在李华的追问之下,老甄终于说出了自己的难处。
原来他因为承包工程的事情,急需一笔钱来解决问题。他原本打算向银行贷款,但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看到老甄的困境,李华毫不犹豫地转了10万元给老甄,解决了老甄的燃眉之急。
老甄也是一个实在人,当场就写下了借条,上面写明:他借了李华10万元,约定每年支付利息2万元,借款期限就一年。
转眼到了2019年,老甄突然病了一场,李华多次去看他,觉得老友的状态还不错。
因为老甄生着病,李华也没好意思问他要回这笔钱。可谁都没有料到,老甄的病情会突然恶化。
老甄离世后,这笔债务就成了李华心中难以言说的痛。如果自己家经济条件不错,那这10万元无足挂齿,可他也等着钱用。
思虑再三,李华还是决定问老甄的妻子艾丽要回这笔钱,艾丽知道老甄确实借了李华的钱,二话没说给李华转了2万元。
但是艾丽之后一直不肯偿还剩余的钱,还说人死债消,既然是老甄欠的钱,就跟他们母子没有关系。
后来,李华得知艾丽和其儿子一起继承了老甄的房产,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母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李华主张老甄借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艾丽应当偿还。
丈夫去世,其所负的债务并不当然消灭,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分清楚这笔债务的性质:
如果属于非法债务的情况下,妻子不用还;
如果属于合法债务的情况下,不属于共同债务,那就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就不需要还;
如果属于合法债务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债务,妻子需要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李华认为老甄签下的10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艾丽作为老斟的合法妻子,应当偿还老斟欠下的债务。
2、艾丽继承了丈夫的遗产,需要替丈夫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丈夫死亡后,妻子继承其遗产的,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其遗产的,不需要承担债务。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艾丽和儿子既然继承了老甄的遗产,就应当按照协议偿还李华的借款。
3、经过调解,李华最终同意艾丽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李华和老甄约定借款10万元,年利息是2万元一年。经过法院调解,李华了解到艾丽不是不愿意还钱,而是能力不足,李华对此表示同情,并愿意做出让步,减免全部利息,艾丽只需要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因其之前已经转了2万元给李华,只需将剩下的8万元还清即可。
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李华心里的石头也总算落了地。在生活中,人死并不会债消,作为当事人的家属,该承担的责任还是需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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