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位男子把拾到的五千多元现金还给了失主,但没想到失主居然坚持说掉的是两万元现金,还硬要男子退还余下的现金。男子坚称自己只拾到了五千多元,可失主不相信,他把男子控告到法院,还找了三个亲戚来证明,可一审法院居然支持了失主的诉求。男子感觉受冤,申请上诉。
事发那天,刘先生开车回家路上,看见地上掉了很多50块钱的人民币。刘先生下车查看时,还觉得全是假钱,结果捡了几张摸了摸,朝着阳光瞧了瞧,察觉居然全是真钱。
这究竟是谁丢了的呢?刘先生感觉还是先将钱捡起来,等下交到派出所去。因此刘先生一个人慢慢捡了起来,捡得大汗淋漓。而后,刘先生回家换了身衣服,当他打算去派出所时,失主忽然找上了门。
后经了解,失主那天从财神信用社总共取了8捆50元面值的纸币,每捆100张,一共4万元。但是在坐别人的车时,不注意掉了2万元。而后报了警,民警侦查察觉是刘先生捡的。
刘先生见失主都上门了,便干脆将钱给了失主。失主立刻数了数,总共107张,是5350元。接下来,失主连连谢谢后就走了。
万万没料到,在事发9天后,失主忽然又找上了门,并要求刘先生退还余下的14650元。刘先生被失主给弄惊呆了,上次不是确定过了吗?自己就拾到了107张啊!但失主却说,有人看见刘先生拾到了两万元。
刘先生不相信,两人来到派出所对峙,结果失主还真找来3个人,指认刘先生在路口拾到了3捆钱还有一些散落的钱,其中一捆有点松散了。甚至刘黄先生拾钱的举动,他们都示范出来了。但是,他们并没看见刘先生一共捡了多少钱。
但是刘先生坚持说自己就捡到了5350元。失主也不再废话,干脆一纸诉状把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退还14650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以,失主向法院提交了报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还把3位证人请到了法庭上作证,拟证明自己确实掉了2万元,而且被刘先生捡走了。
可刘先生尽管始终在法庭上坚称只捡到了5350元,可他也只是嘴上说说,没有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觉得:
1、《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退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
法院的意思是,刘先生在捡到失主的钱后,应当立刻退还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但他却先带回了家,这跟常理不符合。
2、3名证人均亲眼看见刘先生捡到了失主的3捆钱,还有一些散钱,并且供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有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判定该事实存在。
换句话说,法院按照失主提交的证据,觉得刘先生捡到3捆钱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就判定刘先生确实捡到了3捆钱及一些散钱。
3、《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退还取得的利益。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由刘先生归还失主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被告刘先生承担。
刘先生当然不服,他不想受冤,所以提起上诉。刘先生称:
1、3名证人均系失主的亲戚,他们的笔录也完全相同,应该是事先串供的。
2、失主在拿回5350元时,是当面清点过的,如果是数额不对,按理说应该当面提出异议才对,可是失主却在9天后又来要钱,这不符合常理,显然是另有目的。
综上,失主是否掉了2万元存疑,3名证人的笔录不可信,一审法院判定事实不清,所以应当予以取销。
那二审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首先,3名证人尽管是失主的亲戚,可一样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凡是清楚案件情况的单位跟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察觉3位证人的笔录一模一样,甚至连标点符号也一样。并且隔了9天,3个证人还能将刘先生捡钱的动作跟角度记得一清二楚,同时视觉角度也一样,这不符合常理,所以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相信。
其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应由失主证明刘先生确实捡到了3捆现金,可失主并没再提交更为有利的证据。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没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
换句话说,法院觉得失主最有利的证据便是3位证人的供述,可现在这项证据不采信了,那失主便没证据了。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失主的所有诉请。
对于这件事,你们有什么想法呢?
捡到了5000,说明不是他丢的
最可疑的是有问题当场就应该提出,过了九天再来说这事有点离谱。
一审法官是怎么当上法官的,连谁主张谁举证这么基础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讹人
应该追回5350元,这钱并不一定是所谓这个失主丟的!
很明显,不是他的
为什么捡了手机却不需要还给失主
一审的法官和失主有没有关系
法院到底怎么回事,这么善变
不是有前车之鉴吗,我捡到五千你说二万那我捡的就不是你的钱啊,数目对不上啊,肯定不是你的
失主和三名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难道不是刑事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社会风气就是被这批人败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