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是朱令案的凶手 朱令案说三点: 1、“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孙某能接触铊,并且和朱令同宿舍,投毒孙某是最佳人选。但是当时条件限制,朱令的私人物品也消失,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就是直接投毒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只能释放孙某。但是孙某可以出国,这个还真令人匪夷所思。
2、近几年来,高校定点投毒频发。大学生们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自己常吃的食品要锁好,自己喝的水离开自己的视线后就不要喝了,把水倒了,涮涮杯子再接水喝。
3、孙某改名孙释颜,有人解读为释放铊盐,想想还真是,一般改名都有它的意义,这个有点赤裸裸意思。无可奈何啊!
同一屋檐下,遇到心肠歹毒之人,你是防不胜防的!看看马加爵和复旦投毒案,就清楚了!
范围非常小,也就是熟人作案。遗憾的是没有证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