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脑回路不同于正常人,他们以自我为中心,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甚至把偷盗之事光明正大的进行,用各种奇葩的借口索赔,还妄想通过法律给自己不正当的行为正名,真是让人无语,对于这种人应该严惩不贷。
12月13号讯,北京东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吃栗子烫伤索赔”的案件,一名大妈逛街时发现一干果店摆出了一锅刚出的栗子,她上手拿了一颗就塞进了嘴里,结果被烫伤了嘴巴,向店主索赔未果就起诉了,法院驳回了她的索赔诉求。
李某是一名北京市民,当天在街上闲逛时,正好走到了一家干果店旁边,此时店铺前没有员工,因为两个店员正在里面忙,李某不打招呼,直接在筐里拿起一颗热乎乎的栗子塞进了嘴巴里,板栗刚出锅非常热,结果就把李某的嘴烫了个大泡。
神奇的是李某没有走,反而叫来干果店员工,让他们老板赔钱,店老板也是很无语,明明李某是偷自家的栗子吃,反而让自己赔钱,这是啥道理,于是拒绝赔偿,李某眼见讹不到钱,就把干果店老板起诉到了法院。
李某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热栗子有危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李大妈嘴唇被烫伤,严重影响了她的美观,干果店还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干果店老板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宣传标语,李某属于偷吃,拒绝赔偿,法院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应该符合公众普遍期待。
虽然李某因品尝栗子被烫伤,但是栗子当时没有进入流通环境,不能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李某是成年人,在试吃前应当询问是否被允许,而且刚出锅栗子温度高是常识,李某拿到栗子直接放进嘴里,缺乏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如果要求小店关注每一个消费者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现实不符,所以驳回原告李某的索赔诉求,干果店不用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案子就不应该立案,应该避免司法资源被这种耍赖的索赔要求浪费,虽然结果是公正的,却让干果店老板浪费了时间,应该对这种讹钱的行为进行惩罚,不问自取就是偷窃,店老板应该反诉对方,林子大了什么奇葩都有,真是让人开眼了,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