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子以200元的价格与一名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2年后被警方传唤,后被以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9 12:43:50

山东泰安,男子以200元的价格与一名失足女进行非法交易,2年后被警方传唤,后被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男子懵了:“都过去2年了,为何还抓我?”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来源:裁判文书网)

5旬男子尹某,是名银行职工,2年前头脑一热,通过昵称为热带雨林的QQ号,联系一名失足女以200元的价格在当地一宾馆进行非法交易。

事后尹某担心被查影响家庭和工作,忐忑不已,好不容易熬过了6个月,本以为没事了,谁料,2年后的一天,警方突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以嫖娼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尹某懵了,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他的事情已经过去2年,警方仍然对其继续处罚,严重违法,于是出来后第一时间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尹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尹某嫖娼之后3个月,与其交易的失足女等人便落网,交代了与QQ号为“热带雨林”的人进行违法的行为,警方当时便立了案,只是因为无法确定何人使用该QQ号,才一直没有作出处罚。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该QQ号系尹某使用,在传唤尹某后,尹某也主动交代了违法事实并从12名女性照片中辨认出了当时与其交易的失足女,故而警方对其进行了处罚。

警方认为,对于尹某的违法事实,有对尹某、失足女等人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尹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没有发现”,警方对其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对此,尹某又提出,涉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材料上签字按印系因民警胁迫,同时涉案QQ系公用账号,并不是自己一个人在使用等意见。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尹某辩称涉案询问笔录等证据系在民警胁迫下签的字,涉案QQ也是公用账号,但是尹某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而从警方的证据来看,足以认定尹某2年前实施了嫖娼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虽然尹某系2年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但是从警方的证据来看,在事发3个月后,警方已经立案调查,只是因为违法嫌疑人不明才于事发2年后才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6个月”“没有发现”“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三、虽然警方对尹某的处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本案中,警方仅向法院提交其于受理失足女卖淫一案的受案登记表,以此计算办案期限,警方办理本案应属超出法定期限;即使警方对尹某嫖娼一案另案处理,其也未提交相应受案登记表等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受理日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亦属办案期限超期,应判决确认违法。

但本案警方程序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程序轻微违法”。故而确认违法,但是不撤销对尹某的处罚。

故此法院审理本案后,确认警方对尹某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撤销了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并判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尹某和警方各承担一半。

事后,尹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洁身自好,心存侥幸踩红线,最终只能是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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