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打折扣”?不能够!

智勇评社会 2024-04-19 07:25:57

导读:

因重大建设需要,委托人自家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单位却迟迟不公开征收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情况下,有经验的征拆律师通常会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来获取详细资料,并据此确定后续权利救济的方向。

然而,这一常规流程的实施并非总是畅通无阻的,在某些案例中,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环节就已经无力应对。这个时候,专业律师的介入显得至关重要。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张霞律师代理的一起个案中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行政单位对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材料含糊其辞,甚至答非所问。对此,复议机关表示,这种做法属于未履行全面答复的义务,必须重新答复!

案件详情:

朱某是四川省广元市某村村民,在2021年,当地矿山扩建需要征收土地。然而,当事人一直未看到征收文件,征收信息严重不公开不透明,征收过程中违法乱象层出不穷。政府为降低征收成本,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想通过租用方式避开法定审批程序。在跟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办案思路:

本案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很快便发现该征收过程大量法律文件缺失,对委托人极为不利。了解案情后,律师立即启动了信息公开工作,其中一份来自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的回复引发了律师关注。该回复内容含糊不清,申请公开的信息与项目地点、名称均不相符,似有“掩盖征收项目真相”之嫌。张霞律师迅速识别到了此违法之处,并立即开展复议工作,坚决要求公开所申请的全部信息。

l 案件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答复。

首先,如果所申请的信息可以公开,行政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明确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其次,若经过检索后,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将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再次,如果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如果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对于委托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未进行明确全面的答复,仅对其中所涉及的部分信息进行了说明,且所提供的信息与其他村的征收信息混淆,未能准确提供案涉土地的相关信息,属于典型的未全面履行答复义务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

复议结果:

在复议过程中,面对张霞律师的多重质问,被复议申请人虽有诸多理由搪塞,但其辩解仍显牵强无力。最终,经过据理力争,复议机关最终认定“被复议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并未进行全面答复,责令被复议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未答复的申请公开事项进行答复”。

l 在明说法

在信息公开的案件中,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尽量明确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回应。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全面、准确地提供信息,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遇信息公开申请未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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