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征拆方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任务,经常采取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迫使被征拆人尽快腾房走人。例如断水、断电、断路就是常见的逼迁手段,虽然这类行为明显违法,但是仍然屡禁不止。在明律师团队就办理过大量此类案件,今天我们分享一个典型案例,希望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或者想法,欢迎与我们一起讨论。
一、本案案情
1.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应该先给补偿,后实施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使用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阻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虽然我国的法律对此情形明确规定了,但是有关单位为了迅速完成搬迁任务而知法犯法,利用断水断电手段非法逼迁的情况屡禁不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孙明堂律师、李静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2.一审被拆迁人刘某胜诉了,街道办无理狡辩,提起上诉。这件事使刘某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同时造成生活的极大不方便。由于街道办的强硬态度,不愿意给刘某任何陈述、申辩、救济的机会,于是刘某决定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委托了在明律所的孙明堂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孙明堂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非法强拆、非法逼迁案件,非常有经验处理这类案件。在与刘某沟通以后,了解了详细案情,走访了当地有关部门,查看了断水断电现场,搜集了充足的证据。
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律师主张:1.刘某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Y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Y街道办实施断电行为违法。
虽然上诉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否认其指示第三人(供电公司)采取断电行为。以断电行为属于拆迁过程中所导致的“不可抗力”为由耍赖。但是在明律师依然通过有力的证据、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使对方无法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胜诉!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1)刘某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2)迁安市Y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吗?
(3)迁安市Y街道办事处实施断电行为是否违法?
2.律师观点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2)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Y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3)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Y街道办实施断电行为违法
(4)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Y街道办采取补救措施,为保障原告刘某的基本生活,恢复供电。
3.案件结果
确认迁安市Y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的行为违法,并采取恢复供电等补救措施。驳回迁安市Y街道办事处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维权提示
1.在明提示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尽快完成征收拆迁任务,一些相关单位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与供水供电单位串通,对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的房子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这种行为对被征拆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明显是违法的行为。当老百姓遇到这类停水、停电、停燃气、断路等非法逼迁行为时,不要惧怕他们的威胁,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2.本案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76条、第8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