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猪场被迫关停,不给任何补偿。
2013年5月,王某承包了一块地,建设了占地7000多平方米的养猪场,这个养猪场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效益一直不错。该养猪场于2014年办理了有关的环保手续。2019年7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大检查,以养猪场离居民区近为由,对其实施关停和强拆。虽然事前通知企业主尽快卖掉存栏的20000多头生猪,但由于事发突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妥善安置这些生猪,在运往临时安置点的过程中,大量生猪被晒死,甚至发生了生猪互咬相食的惨剧,最终导致生猪死伤惨重。当王某找相关人员评理时,得到的答复是:你的养猪场是污染企业,不是拆迁,不给补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得知在明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王某委托在明律师承办此案。最后王某胜诉,获得了满意的补偿。
二、本案的主要办案思路简述
1.先调查环保关停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2.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得相关文件以后,审查这个环保关停的决定是否违法。
3.准备好各类法定证据以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三、解析本案的重点法律问题
1.如果先建设的养殖场,后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那么如果有关部门对养殖场关停,必须依法给予企业合理的补偿。
2.倘若先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后建设的养殖场,有关部门对养殖场关停的分为两种情况。
(1)已经取得环评手续,并且验收合格的,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2)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养殖场,被关停之后是否能获得补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3.如果养殖场被强拆,强拆行为直接或间接使企业遭受损失,都可以对侵权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49条,提起诉讼应该符合的条件。
2.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确实需要禁养关闭养殖场的,或者要搬迁养殖场的,由此导致了养殖场的经济损失的,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3.《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对被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结果之后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