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10月5日,原告因感腹部闷疼入被告医院检查,并告知被告,原告在30年前曾行胃大部切除术,但被告在给原告做无痛胃镜检查时仍因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十二指肠穿孔,用钛夹止血处理后又未告知原告家属实情并未安排医护人员观察后续情况,经家属发现异常后才进行抢救,住院治疗数十天后出院。
【原告认为】
被告在明知原告行胃肠镜检查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况下未高度注意并审慎操作,未尽到告知义务,诉请赔偿共计121444元。
【被告某省某医院辩称】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过错原因力系同等责任过高。十二指肠穿孔是胃镜检查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检查前被告在知情同意书上详细写明并悉数告知原告及其家属。结合原告病史及术中所见进行病情分析可知,原告发生十二指肠穿孔与其曾行胃大部切除术有关。
原告术后30余年长期无食物通过刺激,导致肠道组织用进废退,肠壁变薄,存在个体差异,增加了穿孔的可能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载明若患者无胃大部分切除术史,行无痛胃肠镜检查发生胃肠穿孔的概率低。
被告认为,原告损害后果系其自身基础疾病所致,被告应承担不超过次要责任的比例为宜。原告主张医疗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没有依据,应按照责任比例划分。
【鉴定结果】
某省某医院在对患者凌某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凌某清损害后果(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后)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同等原因;
患者凌某清,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75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500元。
【医疗过错】
1、患者既往有胃大部切除史,因健康体检于2022年10月5日入某省某医院住院行无痛胃肠镜复查,2022年10月8日行无痛胃镜检查时发生输入襻十二指肠穿孔(手术证实:十二指肠降部与水平部交界处一直径约1.5cm破口)。
于当日急诊(13时10分)行开腹探查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护胃及补液等对症治疗。故此,患者既往有毕Ⅱ式胃大部切除术史,输入襻十二指肠残端废退萎缩、肠壁薄弱,在行无痛胃肠镜检查操作胃肠镜进退时应高度注意镜头避免损伤肠壁出血穿孔。
然而,医方已知患者既往有胃大部切除术史,行无痛胃肠镜检查操作时不慎误伤十二指肠降部与水平部交界处的肠壁出血,导致输入襻十二指肠穿孔。鉴上,故认为符合医源性损害所致的并发症。
2、医方于2022年10月8日为患者行无痛胃肠镜检查时发现十二指肠拐弯处肠壁出血,即钛夹止血处理后,急行腹部CT检查示:腹腔游离气体,考虑消化道穿孔,于当日13时10分急诊行开腹探查及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因此,认为医方为患者行无痛胃镜检查时不慎误伤致十二指肠穿孔与其手术在时间上存在着密切联系。
3、医方在患者行无痛胃肠镜检查前虽与患者妻子(龚某某)签署了格式化的《内窥镜检查知情同意书》,但缺乏具体告知说明(要有录音、录像或书写上《知情同意书》每条已逐句逐条阅读并理解,并愿意承担并发症及风险的字样)。
医方明知患者既往有胃大部切除术史,尚未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细交流沟通,故认为医方在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9日判决,被告某省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凌某清79967.5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