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2年3月8日,黄某在某市某保健院建《某省母子健康手册》。之后规律产检,产检未见明显异常。2022年9月24日,黄某入住某市某医院,于9月25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患儿出生时呼吸好,活力好,有哭声,肌张力正常。
擦干全身,清理气道,1分钟评分8分,继续清理呼吸道,吸氧处理,患儿心率突然下降至60次/分左右,立即予球囊面罩加压给氧,监测心率及血氧饱和度,仍未恢复,立即予气管插管,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气管插管内滴入,5分钟评分5分。
继续胸外按压及球囊加压吸氧,心率恢复,10分钟评分7分,气管插管,球囊加压吸氧带入新生儿病房。新生儿抢救由儿科及麻醉科、产科协助在手术室共同完成。
2022年9月25日,患儿因“面色青紫1小时”住某市某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心功能衰竭,心室内占位(性质待查)。9月26日,患儿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黄某术后恢复好,于9月29日出院。
【原告认为】
被告在产检期间未检出胎儿患有先天性疾患,及时建议终止妊娠,导致孩子出生后就病情危重抢救,且被告在自身不具备救治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邀请外院会诊,导致新生儿出生后不到一天死亡的严重后果。
诉讼请求:两被告承担损失的30%赔偿责任,共计417370元,两被告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11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标准过高,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比例也过高。所有损失赔偿责任比例不超过5%。
【被告某市某保健院辩称】
孕妇是在某市某保健院处孕检,孕32周以后在某市某医院处孕检,所以鉴定报告认定的某市某保健院的过错在某市某医院处同样存在,但鉴定报告并未对此进行分析和认定;
某市某保健院对鉴定报告中认定其与某市某医院共同承担轻微责任不认可,鉴定机构并未提供明确的依据认定某市某保健院的过错,仅仅是作出不能排除的结论。
根据某市某保健院咨询省里相关医学专家,并不能以此来认定某市某保健院应当承担轻微责任,所以某市某保健院认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尸检结果】
黄某之女符合因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纤维瘤、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厚)、双肺发育不良合并胎粪吸入而死亡。
【鉴定结果】
患儿死亡符合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纤维瘤、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厚)、双肺发育不良所致,考虑主要与自身疾病有关,也与医方一、医方二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一、医方二共同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过错】
新生儿娩出后发现异常,医方一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予以气管插管、心肺复苏后转新生儿科进一步诊治。2022年9月25日全胸片示气管插管后头端位于胸3椎体水平,提示气管插管位置适宜;
入新生儿科时查体“两肺闻及呼吸音”,提示气管插管有通气作用。新生儿出生后血气分析提示Ⅱ型呼吸衰竭,结合尸体解剖结果,分析认为:该患儿双肺不张主要为先天性双肺发育不良所致;但医方一气管插管管径选择偏小,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气体交换的效果。
医方二未针对孕妇促甲状腺素值升高进行跟踪复查及对症处理,不能排除与患儿双肺发育不良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1、综合分析患儿自身疾病情况、被告某市某医院、某市某保健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某市某医院、某市某保健院对黄某之女的损失各承担7.5%的赔偿责任。
2、原告损失合计1379383.46元,由被告某市某医院、某市某保健院各承担7.5%损害赔偿责任即103453.76元。
3、因患方欠付某市某医院医疗费4133.61元(925.96元+3207.65元),被告某市某医院主张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原告也同意抵扣,故被告某市某医院应向原告赔偿99320.15元。
【判决结果】
2024年5月31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99320.15元;被告某市某保健院赔偿103453.7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