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郑某收到南京市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时,还睡眼惺忪。直到看到判决书上结尾部分“撤销协议”的几个大字以后才彻底清醒。“看来,区政府此前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确实有问题,我也不用将家搬到远离市区处。”郑某心里嘀咕。
得到好消息后,郑某很快拨通了自己的金牌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督导律师张琨的电话。张琨律师表示肯定,“这样的结果完全不意外,因为这份官司我们证据很充足,我们是完全在理的一方,这是你该得的!”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1日,南京市A区政府向郑某作出了一份《房屋补偿决定书》,告知征收郑某房屋的补偿条件和置换产权房屋的所在地。郑某认为政府给的置换房屋位置太偏远,明显不符合旧城区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的要求。
一时间郑某不知道如何是好,于是拨通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琨律师电话。“您是张律师吗?听说您是征地拆迁的专家,我最近遇到事了,想请您看看。”
“行,没问题,你是在哪里,为了方便沟通我们可以去找您,面聊。”
一天后,张律师乘早上的飞机赶到了江苏南京,在跟郑某沟通并确认委托后,张律师立马开始准备诉讼材料以及答辩状。
2021年12月29日,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庭上,张律师诉称:由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对于委托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
区政府辩称:上述《决定》程序内容均合法。自从我单位实施征收以来,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以及通过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更重要的是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价时,我单位依法告知郑某拥有的行政诉讼权利,原告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遂请求驳回。
诉讼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院认为:关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和申购价格。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征收方应当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案中,郑某的置换房屋离郑某房屋距离较远,故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确有不当。
故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中,法院以置换房屋地点离征收房太远判决区政府败诉值得我们思考,假如被征收人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接受征地拆迁,除了置换房的远近等问题,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你一定要熟悉上面的常识,因为每一条都与自身合法权益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