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宣统年间,我国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
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其中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自同年10月1日起陆续开征。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依然包括其中,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该税法徒有虚名。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对某些个人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所得等)的征税。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在实施过程中,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几经修改,一直没有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自1950年12月立法开征,后因征税范围缩小、配合银行降低利息而于1959年1月起停征。薪给报酬所得税于1950年6月调整税收时确定暂不开征。
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几次着手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并形成草案报国务院审议,当时个人收入形式只有工资,个人所得税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工资水平低,当时实行低工资制度,工资收入只是满足消费之需要,所以一直没有实际开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先后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所得税的开征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和解决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的所得征税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从1978年底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根据维护国家权益,遵从国际惯例,税负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拟定了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案。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该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月,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六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6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45%不等,其他五类所得均按照20%的税率计税。免税所得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在中国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中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等九类所得。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其中一部分人率先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个人收入差距明显加大,需要通过税收手段加以适当调节。
为了适应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的情况,并对其中的高收入户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度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征税所得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其每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和某些税金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7%-60%的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高收入者还可以加征一定比例的税额)。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收入低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免税。
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之间差距悬殊,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征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八类收入。其中,前四类收按月合并为综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以后,按照20%-60%的5级超倍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类至第七类收入按照20%的税率计税;第八类收入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确定。免税收入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等九类收入。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于1993年开始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套比较完整、统一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国家权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规范税基方面采取的最主要的措施是,为了适应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税的需要,1997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该办法就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计算,税前扣除项目与标准,资产处理,亏损弥补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同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在税收优惠方面,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支持企业改革,在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分别作出了免税、减税、不征税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公布施行,并重新公布了修正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自同年11月1日起,对于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明确划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有关的具体规定。
到2005年,距离上一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已经过去了12年,标准一直没有变,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与居民收入水平在这12年里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明显已经无法满足居民必需的日常生活开销,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匹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明显式微,已经无法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相适应。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新变化与新要求,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第四次修改。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在费用扣除方面进行了调整,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600元。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居民的生计费用过低的问题,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还规定了代扣代缴单位需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纳税,年收入不低于12万元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制度,对于未按照规定定期申报纳税的要给予相关的处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部分进行了调整,批准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并且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适用税率由20%更改为5%。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本次修改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纳税负担,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将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600元调整至每月2000元,同时为了鼓励外籍人员来中国务工,增加外籍人员的附加扣除每月800元。另外在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储蓄存款在本通知发出之日及之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3500元,外籍个人的附加扣除提高至每月1300元;同时将工薪所得的税率结构由九级减少为七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税率由5%降为3%,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并且对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2024年3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代表在广州市报到,即将赴京参会。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她今年将再度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至1万元并就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发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