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的房子莫名其妙变危房怎么闹的?存在安全隐患也要依程序办

智勇评社会 2024-05-08 19:56:34

在征地拆迁的实践当中,以“拆危”或者“拆违”代替拆迁其实已不是新鲜套路。 地方上,很多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拆或者为了压低征拆的补偿金额,惯用的一个手段就是将房屋定义为“危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崔庆日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委托人刘某在万般无奈之际拿起法律武器。

最终,当地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确认街道办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违法。

案件事实

刘某是江苏省某村村民,在2000年从同村村民李某那里购得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两人签有《宅基地转让协议》。

2023年6月2日,居委会在进行城市安全工作专项巡查时,发现刘某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向其出具《房屋隐患排查通知书》。同日,居委会针对该房屋向街道办内设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报告》。

同年6月5日,安委会制作《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6月9日,街道办委托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6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通用规范,已严重影响系统工作”。7月11日,刘某收到《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和《危险房屋搬离告知书》。

其中,《处置告知书》载明: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修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根据相关地方条例,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的将进行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刘某尽快自行搬出该房屋。

对此,刘某完全不认可,并认为自己房屋遭此待遇完全是因为当地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占用其房屋所在的土地。街道办这才想尽办法以危房的名义来拆。越想越生气的刘某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团队崔庆日律师为其想办法,在律师的帮助下,刘某申请了行政复议。

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梳理案情,崔庆日律师认为:第一,刘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街道办对房屋的管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第二,《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具有可诉性;第三,该告知书违反法律规定。

复议过程:

街道办称:第一,刘某并非案涉房屋权利人,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第二,居委会的行为合法有据;第三,《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仅就相应法律条文进行了释明,未设定任何义务,非《行政法》上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而满足可诉条件的行为。

复议结果:

最终,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确认街道办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为《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是否可诉;二为《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可诉,关键要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或减损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本案中,街道办作出涉案《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要求停止使用,并采取修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并告知处置不力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内容,显然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增加了负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当地《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危险房屋处置告知书》即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法定主体为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超越职权,属于违法。

作者:郑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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