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人工授精怀孕胎儿,离婚后出生对父亲死亡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百姓律师 2024-10-12 09:02:47

案情背景:

齐曙光父母生育有齐曙光和齐晓雪姐弟二人,二人的父亲和母亲已经分别于1985年和2005年死亡。齐曙光于2018年10月15日因病死亡。齐曙光与案外人樊伟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存在孕育困难,经双方商量决定由樊伟采用人工受孕方式生育,故在此期间樊伟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手术,并于2013年11月受孕成功,2014年7月4日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取名樊爽爽、樊丽丽。该院相关病历记载患者姓名樊伟,丈夫姓名齐曙光,新生儿母亲姓名樊伟,父亲姓名齐曙光,齐曙光生前与樊伟为夫妻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主人公齐曙光离婚后生前留有房产、股票、理财产品总价值260多万。齐曙光及父母都已死亡,齐曙光唯一胞姐齐晓雪认为,齐曙光去世前已婚变,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并非自然生育,还是离婚后所生,应该不具有继承权,因此,齐曙光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胞弟齐曙光生前没有遗嘱,自己理应是全权法定继承人。

诉讼裁判:

2020年3月15日齐晓雪将齐曙光前配偶樊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齐曙光名下位于某市价值120万元ⅩⅩ处房产由齐晓雪继承,樊伟立即搬出;2.齐曙光名下的股票及存款140万元也由齐晓雪继承,樊伟立即将非法转移的款项返还给齐晓雪。被告樊伟辩称:自己与齐曙光人工辅助所生两个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齐晓雪不具有继承齐曙光遗产的资格,请求驳回其起诉。

一审审理时,齐晓雪称齐曙光并非樊爽爽、樊丽丽的亲生父亲,但对此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案审理过程中,樊伟代理樊爽爽、樊丽丽向一审法院发函表示放弃对齐曙光房屋遗产的继承权。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齐晓雪的起诉。宣判后,齐晓雪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齐晓雪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齐晓雪的再审申请。

法理辨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齐曙光、樊伟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以实现生育子女的意愿,婚姻存续期间樊伟受孕成功,故即使所生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女与齐曙光不具有血缘关系,亦应当认定樊爽爽、樊丽丽系齐曙光和樊伟的婚生女。在齐曙光未留有有效遗嘱将遗产交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下,樊爽爽、樊丽丽应当作为齐曙光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樊伟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无权代理其做出放弃继承齐曙光遗产的意思表示。待樊爽爽、樊丽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对齐曙光遗产的继承权。就目前而言,齐晓雪作为齐曙光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尚不具备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姜占山律师,1969年出生,执业20余年来,不畏权贵和地方保护等黑恶势力困扰,不受威胁引诱,不顾个人安危在全国各地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和民商事疑难案件,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困扰,敬请关注本公众号或添加私人微信,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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