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出资买婚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权分割?一个案例看懂

案件饶浪环 2024-11-28 06:00:24

2015年初,小王(男)和小李(女)结婚,因无力购房,只得和小王母亲孙某同住。因婆媳关系不和,孙某想跟儿子购买一套房产,于是同年3月,孙某一次性支付了162万元首付款,以总价604万元购入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

但考虑到小王如果离婚有分割房产的风险,孙某在咨询律师后,留了一手,私下跟儿子签订了代持协议,明确了房产是儿子代持,实际所有人是孙某。后期还贷也是孙某一直在支持,没让小两口掏一分钱。

但买房也没能止住婆媳矛盾,直到2019年,小王和小李开始分居,两人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小王想着:得,既然要离婚,那房子也没必要持有了,干脆变成现金还给自己的母亲算了,免得到时离婚的时候又要在房子事情上掰扯。

不想,当时行情还不错,房子翻了一倍,居然卖了1280万,小王把这笔钱全部打到母亲孙某账户。

小李一看不答应了,认为房子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要求分割一半。小王认为小李一分钱没出,还总是对自己母亲各种意见,于情于理都无权分割房产,于是二人很快闹上法庭。

在法庭上,小王拿出了杀手锏——跟母亲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房子实际所有人是母亲,自己只是代持,而且房子无论是首付、月供还是税金,两夫妻都没出过一分钱,都是母亲自己出钱。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份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购房时间 ,且有转账凭证,贷款记录等各种证据佐证,房子的所有人确实属于小王母亲孙某。

而小李主张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却仅仅只能证明房子是在夫妻二人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而无法提供二人的出资记录,而小王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孙某。最终,法院准许二人离婚,认定该房产为孙某所有,驳回小李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其实有不少这种例子,很多父母爱子心切,只要手头宽裕,都会帮助子女解决买房负担。但基于中国人委婉的性格,很多父母,即使内心也考虑到离婚风险,想把房子给到自己的子女,也通常怕伤感情,不好意思直接写协议进行约定,心想着只要登记自己子女一个人的名字,大概率就没问题。

其实《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什么意思?就是这房子你想跟自己子女买,要么就婚前买好,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最好是全款,那就没问题了,妥妥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是婚后买,就要注意了,除非你明确说明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不然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你事后等到夫妻双方要闹离婚的地步,才想着补签个什么协议,没用。这个准备一定要提早做好,就像本案的孙某一样,买房子之前就把协议签了。

而且还不能傻乎乎签个赠与协议,因为你赠与了,最后还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你最好签个代持,代持的意思就是房子还是我的,你只是帮我登记个名字,如果我要卖掉,或者拿回来,那钱或者房子还是我的,这个都可以在协议里具体约定。

而代持的好处就是,可以不用通知女方,至少在面子上不伤感情,避免夫妻矛盾加剧到时闹得鸡飞狗跳的。等真要离婚了,女方要主张房产分割的时候,再把协议拿出来给她致命一击。关键孙某还不仅负担了首付,后面的月供明面上都是她在付,最大限度避免房子沦为被分割的风险。表面上,是一个尽心尽责,为俩夫妻保驾护航的好婆婆,但实际上是跟自己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儿子的利益。

试想,如果没有这份协议,那这损失就大了,女方是真有权分割一部分的,虽然不一定是一半,但一千多万的房款,一小半也是几百万的损失。一份小小的协议,避免了几百万的损失,还解气,让人不得不佩服老太太果然“姜还是老的辣”。

因为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太多了,甚至还出现各种“洗房”事件,人性的贪婪没有底线,只有巧妙地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这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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