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典型案例分析—聚众淫乱罪

笑谈人间事 2024-02-22 14:01:12
【案情】A、B、C、D四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同时进行裸聊。后来,在取得B、C、D的同意的情况下,A将四人裸聊的内容制作成视频发到了网上。 问:A、B、C、D四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析】】 1.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聚众淫乱罪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刑法中的“公共场所”应是是指人的身体能够进入的真实的空间,而非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但不属于公共场所。故四人的行为不成立聚众淫乱罪。 后来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素材来源于网络,仅为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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