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韶关市某镇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称委托人江某需要自行清除自己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从始至终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江某对此并不认可,于是镇政府“主动出手”将其强清。
“镇政府并无土地征收的行政职权,上述《征地公告》就是彻头彻尾的超越职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和徐会元在介入此案后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两位律师的及时帮助下,江某果断将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成功撤销了当地镇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
案件事实
江某在广东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内拥有集体土地96.94亩,镇政府以“建设工业园区”为名征收江某的集体所有土地,但由于镇政府并未办理完备的征收手续,也未与江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故江某一直未将土地交与镇政府。
2021年12月27日,镇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称“因工业园内招商引资实际需要,现通知你村于本月31日前自行清理位于该工业园内的所有附着物,逾期有关单位将强制清场施工,同时对阻挠进场施工等行为严厉打击。”
律师办案思路
江某认为该《征地公告》并不合法,遂立即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拆律师王威和徐会元,经过律师答复后得知,根据《土地管理法》,镇政府并无土地征收的“行政职权”,也无权要求江某清理附着物。
随后,江某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庭上,镇政府辩称:江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016年以来,案涉地块的附着物只有村民杨某的猪舍三栋及住房一栋。2012年,县开发区管委会已经补偿了搬迁补偿费用给杨某,江某并非附着物权利义务人。因而,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镇政府的“清表”行为合法。我单位已经将补偿款发放给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之后的清理行为是依据合法的前提进行的。
综上,江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诉讼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镇政府在庭审中辩称系受县政府的委托,但其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授权委托材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条件。被告逾期提供或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
综上,认定镇政府作出案涉《征地公告》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故判决撤销镇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征地公告》。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江某的土地为村集体,小编为了方便理解将村集体进行了拟人化处理。在常见的征地拆迁案中,往往征收部门“搞定”了被征收人就可以实施拆迁行为,但是本案以活生生的例子说明征收部门不光要“搞定”被征收人,还应当征得村集体的同意。
诚然,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村集体作为村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在征收时应当获得“尊重”,不然最后将获得被起诉的结果。同时,也告诫被征收人征地拆迁领域错综复杂,在不知道程序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是最便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