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罗马法概念的中世纪欧洲,“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自由与不自

鹤毅看过去 2024-02-01 12:00:50

沿用罗马法概念的中世纪欧洲,“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自由与不自由有明确界限,没有中间状态,没有半自由。但现实里,中世纪人的依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奴隶的地位往往是由各地方、各庄园上的习惯决定。布洛赫曾指出,关于人的身份问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几乎找不到有两个庄园使用的是同一标准。

而且,中世纪的“奴隶”是相对的,很难说是一种身份,而是主奴之间的一种关系。对主人说来,奴隶是无权的,或至少理论上是无权的;但对无关的第三人来说,他几乎具有自由人的一切或几乎是一切权利。他对他们而言根本就不是奴隶,可以合法的缔结契约,参与陪审等等。

除了人身有自由不自由之分,土地也有,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这是社会运行,经济发展产生的后果。 最初,一些土地被封建主分给庄园上的奴隶耕种,同时承担了较重的劳役和其他义务,而另一些租给自由人的土地则义务很轻,劳役不多甚或全然没有(否则也租出不去)。由于这种分配和承租一般是永久性的,义务就因此绑定到土地上,土地领有的条件遂有了自由与奴役的区别。

当耕作者身份与其土地领有条件相匹配,自由人以自由条件承租土地,而农奴则依奴役条件领有份地时,身份与土地性质是一致的,土地的自由与否其实也不重要。villeinagium这个字,既可以指status(身份),也可以指tenure(土地领有的条件)。但是,社会不断变化,土地不断转移、继承,产生了一些复杂的情况。如果只考虑人的身份而不顾及土地领有条件,那么当一个农奴的后代被释放或者赎买变为自由人而继承其土地时,则可能不再负担有关义务,这显然给封建主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有必要规定,以奴役条件领有的土地,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你领有这种土地,就须负担有关义务。

另外,如同封臣可以出卖从封君那里领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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