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河南的郑女士去西安游玩时,在华清宫附近的面馆,点了一份58元的烩菜,不

橙皮卷 2024-03-13 12:34:57

陕西西安,河南的郑女士去西安游玩时,在华清宫附近的面馆,点了一份58元的烩菜,不料烩菜内除了两个素丸子外,全部是大白菜、胡萝卜,郑女士将视频发布到网上后,竟然遭到了很多人的私信辱骂,店家也冤枉的发布声明称:菜品都是按照标准搭配,不存在宰客情况。

大年初四晚上,郑女士和家人在华清宫旅游完后,选了景区附近的一家面馆就餐,当时是晚上8点多,面馆的生意很火爆,一楼直接爆满,郑女士来到二楼后,花费119元,点了两份“BiángBiáng面”,一份烩菜,一份米饭。

虽然面的数量很少,但考虑到是景区附近,郑女士也就没有计较,万万没想到,58元一份的烩菜上来后,才发现里面没有一点肉。

察觉到被坑后,郑女士将视频上传到了网上,毫不例外,视频与“20元6根面条”一样引发了网友热议。

店家第一时间回复称:配菜的成分具体成分自己不清楚,但都是由厨师搭配,份量肯定充足,如果消费者当场提出来,自己可以直接退菜,不存在宰客的现象。

目前,涉事的餐馆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业整顿,郑女士也遭到了多人的无故辱骂,已经濒临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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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钱没钱,回家·,这是很多人在·期间的选择,也有一部分上班族,选择在·期间去外旅游,与家里的热闹不同,旅途虽然不乏美景与惊喜,但也同样少不了意外与坎坷,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宰客”事件。

对于宰客事件,多数网友都是嗤之以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加处罚,但也有少数网友,肆意的辱骂爆料者,虽然逞了一时一块,但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2、郑女士将视频发布到网上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是否涉嫌违法?

归根结底,部分网友之所以辱骂郑女士,就是认为郑女士不该将视频发布到网上,毁坏饭店的名誉与生意。

但事实上,郑女士的这种行为,恰恰是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干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监督既包括好评、也包括差评,而并非一定要“投其所好”,本案中,显然,郑女士评价的是差评,才会遭到无端的辱骂。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纵使是差评,只要符合客观事实,没有杜撰、夸大事实的成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捏造事实、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女子上传的视频可以看出,女子只是客观的描述了烩面的成分,并没有虚构事实、采用侮辱性的语言,所以个人认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况。

退一步讲,纵使店家认为女子的行为侵犯了饭店的民事权益,也应当由店家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非“自作多情”的网友随意辱骂他人。

3、网络不是非法之地,随意辱骂他人可能涉嫌违法。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的情节较重,通常是指持续、多次的辱骂他人,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

具体到本案中,辱骂行为已经对郑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郑女士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其次,《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郑女士在收集好证据后,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如果因为对方的辱骂行为,造成了郑女士极大的精神痛苦,郑女士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是否是天价宰客,需要相关部门调查清楚,但对于涉事的店铺来说,急着否认,不如立刻整改。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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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Bad life

Bad life

18
2024-03-13 15:42

6,这卖58

张洁

张洁

1
2024-03-13 16:10

西安哪边吃的是宰人,十一去西安线旋游吃的都是素的,面食,是吃得最差的一条旅游线。

红米 回复 03-14 19:31
国庆人很多,肯定玩不好,吃饭的地方很多,你攻略没做好[捂脸哭]

七八叉

七八叉

2024-03-13 16:04

俺这里的人忌肉,都吃素。

橙皮卷

橙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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